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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海审批管理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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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开征求《深圳市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海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办法》共20条,分为总则、申请和受理、审批和监管、附则四个章节,共二十条。

(一)关于《办法》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农用地转用审批、永久占用林地审批、海域使用权审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这四类审批事项的审批权均在我市的建设项目。

对于按规定需报国家或省级审批的,在我市范围内一个事项统一收文、统一办理,并按规定分别上报。按规定需报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审批的,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农用地转用审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

2、永久占用林地审批:涉及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家林草局批准。

3、海域使用权审批:涉及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以外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国防建设项目,

油气及其他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国家直接管理的海底电缆管道项目,国家级保护区内的开发项目及核心区用海,

围海项目、填海项目,公顷以上的开放式用海,由国务院批准。

(二)关于前期论证

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的项目均需通过“多规合一”信息平台进行论证,针对本事项需开展的工作提出论证意见和要求,并告知建设项目单位。建设项目单位在完成论证并落实论证意见和要求后,方可提交申请。

(三)关于审批权限

《办法》中提到的按规定应报市政府审批的,主要为用海项目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的决定》(市政府号令)提到的以下情形:1、居住用地(不含通过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方式出让的居住用地);2、作价出资用地;3、市投市建项目用地;4、以划拨或者协议方式供应的只租不售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和科研项目用地;5、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流转方案;6、置换用地;7、占用国有储备土地总面积平方米及以上的留用土地、征地返还用地、安置房用地。

除上述所列情形外的,为《办法》中按规定应报区政府审批的情形。

(四)关于统一收文

将农用地转用审批、永久占用林地审批、海域使用权审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整合为一个事项,涉及原四个审批事项中的一个或者多个的,均通过本事项办理。同时整合申报材料,实现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海审批“一个申报主体”、“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和“一份办事指南”。

(五)关于统一办理

将现行的农用地转用审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永久占用林地审批、海域使用权审批由不同部门整合为一个部门办理;优化业务办理机制,重塑审批工作规则,真正实现一个审批部门、一套审批流程、一个审批机制,推进基层审批体制机制创新。

(六)关于统一出文

将原同意农用地转用、同意使用林地、同意海域使用、同意供地方案四个审批结果统一整合为一个审批结果:《建设项目使用自然资源批准书》。

开展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海审批制度改革的最终目的是实现自然资源管理全链条的融合,实现以一个信息平台为依托,一套基础数据、一个规划计划、一个收文事项、一个办理部门、一个审批结果、一个缴费通知、一个合同文本、一个登记证照的自然资源全流程统一管理。

全文如下:

深圳市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海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深化自然资源管理制度改革,统一行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构建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海审批新机制,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政府)审批用地用林用海的建设项目。应报国家或省审批的建设项目,统一收文、统一办理,并按规定分别上报。

第三条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海审批实行分级审查、分级审批。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受理、审查和报批工作,市、区政府依职责组织审查、审批。各职能部门依职责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将农用地转用审批、永久占用林地审批、海域使用权审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整合为一个事项,设立“建设项目使用自然资源审批”公共服务事项。

第五条建设项目应通过“多规合一”信息平台进行论证。

第六条建设项目单位申请“建设项目使用自然资源审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规划用地核查意见;

(二)已落实“多规合一”信息平台各部门提出的论证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建设项目单位申请“建设项目使用自然资源审批”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建设项目使用自然资源审批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单位法人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规划用地核查意见);

(五)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审批还应提供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审核文件、压覆重要矿床相关材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材料、涉及违法用地的提供违法用地查处材料;

(六)永久占用林地审批还应提供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涉及使用国有林场林地的提供省政府同意占用文件,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提供查处佐证材料。

(七)海域使用权审批还应提供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及图件、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防洪规划同意书(泄洪区内项目)、利益相关者处理协议或解决方案;

(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还应提供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审查意见。

应报国家或省审批的,申请材料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交。

第八条建设项目单位通过市、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或广东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市、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或广东政务服务网统一收文后,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统一受理。

第三章审批和监管

第九条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海审查工作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一个部门统一办理。

第十条按规定应报区政府审批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审查后报区政府;用海项目及按规定应报市政府审批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逐级审查后报市政府;按规定应报国家或省审批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逐级审查后,按规定分别上报。

第十一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统一出具缴费通知单。市、区政府审议通过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通知市财政部门统一缴纳。

第十二条缴费后,由市、区政府统一核发建设项目使用自然资源批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按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就相关内容进行公开。

第十三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统一向建设项目单位核发《建设项目使用自然资源批准书》。

第十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按规定核发划拨决定书或依建设项目单位申请签订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中涉及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海域使用金的,统一核发缴款通知书。

用地用海以划拨方式供应的,不设定使用年限;用地用海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统一按照土地使用年限设定;单独用海的按照海域使用管理规定设定。

第十五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登记机构依申请统一办理自然资源登记证书。

第十六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及时将批复和供应信息录入有关备案和监管系统。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统一建立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海审批信息系统,实现审批全流程全链条信息化管理。

第十八条农用地转用、永久占用林地审批的实施细则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可参照本办法审批。深汕特别合作区的用地用林用海审批另行制定规定办理。

建设项目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主动启动办理流程,并参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审查报批工作。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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