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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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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上述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1号)第四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问题1 如何证明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的搬迁?

答:建议大家看看《济南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指南(试行)》中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项所称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当事人在申请免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1)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应提供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或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文件;

(2)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应提供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符或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立项、规划文件,文件批复中应有涉及城市市规划、旧城改造、企业污染扰民等符合免税规定的文字说明; 

(3)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应当提供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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