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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暂行办法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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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国晓宁

1月27日,聊城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聊城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吕佰明,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市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中心主任潘胜军,聊城市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中心副主任李维华对《聊城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暂行办法》进行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吕佰明介绍,《聊城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第42号令公布,自年3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办法》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作解读如下。

近年来,城市土地使用实现了由无偿无限期向有偿有限期的转变。在这一过程中,聊城市通过划拨、协议出让、招拍挂出让和土地租赁等方式,形成了规模庞大的供后土地资源。随着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国有建设用地在供后出现了很多问题,工业用地的迅速扩张,用地效率不高,低效利用现象存在;对于投资强度、亩均产值、销售收入、单位能耗和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如何明确监管;开竣工违约累积产生巨额违约金,无法解决;违反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的违约责任追究困难。为妥善处理以上问题,亟需出台一部政府规章来规范聊城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流程。

起草审查过程中,成立了专门的起草工作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组织了学习考察、实地调研,公开向社会征求了意见,征求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市、区)司法局、房地产协会、驻聊商会、部分企业代表、政府立法联系点意见,组织召开了立法座谈、立法论证,对合理化意见予以采纳,委托市政府立法研究服务基地论证咨询,邀请市立法专家参与了审查,送请相关部门进行了会签,反复修改完善,形成《办法(草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12月22日,第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规章名称确定为《聊城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暂行办法》;12月31日,李长萍市长以第42号令正式签发。

《办法》共25条。主要内容如下,《办法》规定政府可以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供后监管重大事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建设监管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规定的事项进行监管;审计机关负责对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履行监管责任。

《办法》对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重点监管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者租金情况、按宗地平面界址图使用土地情况、按规定土地用途、面积、容积率等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情况、按约定(规定)日期开工、竣工,以及有无土地闲置情况、有无非法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情况、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进行建设情况等;明确了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确定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公示内容,并提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规定公示。

建立信息推送制度。《办法》规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推送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实时共享。明确提醒责任。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醒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期开工或者竣工,并提示其违约风险及违约处理等事宜。

《办法》针对因政府原因造成开工或者竣工延迟的,规定了几种情形,对未按时达到开工、竣工标准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情况作出了相应处置规定;规定了对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及时依法调查、认定和处置,并将有关信息录入监测监管系统,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确认的闲置土地及处置结果。

《办法》规定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经常性现场核查,并做好记录,将相关信息上传到监测监管系统;规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照约定(规定)进行申报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按期组织检查核验并将检查核验资料录入监测监管系统;列明了国有建设用地检查核验结果不合格的几种情形,并确定了整改要求;明确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的违约责任;规定了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用地诚信档案。

吕佰明表示,《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工作、促进土地及时有效开发利用、提高聊城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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