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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增值税所申报缴纳的附加税费是否结转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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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增值税所申报缴纳的附加税费是否结转“税金及附加”

《与结转收入无关‘税金及附加”按发生额计提》一文发表后,对于营改增后税金及附加会计处理的实践应用,网友提出不少问题。下面梳理其中三个较为突出问题,供大家学习思考。

网友观点1: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增值税时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能结转税金及附加,应在结转主营业务收入时方可结转。模拟案例如下,请思考案例问题。

模拟案例如下,请思考案例问题

A房地产开发企业年6月销售开发产品预收款万元,企业所得税预计计税毛利率15%,—般计税方法下预缴增值税60万元,根据预缴增值税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20万元、教育费附加1.80万元、地方教育附加1.20万元;当月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0万元、印花税1万元、车船税2万元、土地增值税42.40万元。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网友答:城市维护建设税4.20万元、教育费附加1.80万元、地方教育附加1.20万元、土地增值税42.40万元、合计49.60万元记入“应交税费”科目借方,会计报表反映在其他流动资产项下。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0万元、印花税1万元、车船税2万元,合计33万元,申报缴纳后直接结转至“税金及附加”损益科目。

案例续:A企业除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外,还经营建材产品销售业务,年10月出售建材产品万元,年10月A企业交房,当月销售不动产、出售材料销项税额合计万元,进项税额累计万元,由于材料进货量大,当期进项税额留抵万元。当期不产生应交增值税。

问题又来了:由于交房时点“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万元”,没有产生应纳增值税税额,此时预缴时点申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合计49.60万元,要不要结转至“税金及附加”科目

交房时会计一般要结转收入,但此时增值税为留抵税额,原来预缴增值税时申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肯定也能计算出是多少,现在结转不是不可以,但是结转的收入到底要配比多少增值税,相应要配比多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呢?是不是很别扭?

网友观点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增值税时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能结转税金及附加,应在有应纳增值税税额时方可结转。

交房时增值税为留抵税额,原来预缴增值税时申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要与增值税配比,现在结转也肯定不合适。

网友观点3: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增值税时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能结转税金及附加,结转时点应在确认销项税额时方可结转。

继续思考问题:确认销项税额时点按照商品房约定交房时间、实际交房时间、发票开具时间等三个时点孰早的原则确定。有销项税额,没有应交税额或应交税额小于预缴税额,导致当期有“税金及附加”且无增值税或与增值税不匹配。这时候结转的“税金及附加”和谁配比呢?预缴增值税?销售不动产增值税?建材产品增值税?销项税额可以区分、进项税额能否区分?预缴增值税时的税金及附加是

假如始终不交房,但是销售建材产品销项税额较大,一样可能缴纳增值税,此时是否结转税金及附加呢?是单独结转还是连以前销售不动产预缴增值税时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一并结转呢?

如果没有很好的答案,我们还是回到第4节“与结转收入无关‘税金及附加’按发生额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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