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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法9月1日起施行有哪些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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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相比,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有哪些重要调整↓↓↓

01

计税依据有变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80号)明确,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将这一规定上升为法律,以减轻纳税人负担。

02

“纳税人所在地”授权地方确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03

为延续税收优惠政策留足空间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04

“同征同管”覆盖所有征收场景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变化详情请看下表:

来源:中国税务报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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