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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6月1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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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成都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是四川省首部地下空间建设管理方面的地方法规,为科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和优化城市空间开发提供了法律保障,对实现空间转型升级和城市集约、绿色、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7章40条,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可操作性较强。《条例》提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公共优先、分层利用、共享互连、安全可控、绿色环保的原则。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解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综合协调职责,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的资源调查、规划、用地管理和不动产登记工作。

《条例》明确,地下空间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分为浅层、次浅层、次深层和深层地下空间。深层地下空间应当作为远期开发资源加以保护,并预留开发利用条件。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考虑相邻地下空间的发展需要,为相邻地下空间预留条件。地下空间应当优先用于布局地下交通、应急防灾、人民防空、环境保护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条例》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建设区域,组织编制重点建设区域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重点建设区域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开发范围、开发深度、开发规模、使用性质、互连互通、出入口设置、公共空间布局、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安全防护以及地下与地上建设之间的协调等要求。地下空间建设应当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禁止擅自进行地下空间建设。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以及地下空间建设对环境、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地下空间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当与地表建设相衔接。

《条例》还提出,在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文物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现状,制定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在施工过程中予以保护并进行动态监测。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工程开工前,将保护措施告知相关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并承担保护责任。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编制监测方案和专项安全保护方案。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技术规范,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施工对周边的影响。

作者:邓夏扬王玉华雒海伊

编辑:袁奂青

三里河路9号每周播报第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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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成都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6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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