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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日报讯记者李祥锐报道:“工改工”项目协议出让类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延长土地使用年期情形下不计收地价;公开出让类按公开市场成交价的98%补偿原土地权属人……记者昨日获悉,《高明区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及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为高明区内旧厂房、旧村居、旧城镇提供了清晰的地价计收和补偿标准,填补了地价计收工作当中的部分空白。
地价计收,是城市更新工作当中的关键一环。明确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补偿标准,有利于发挥地价杠杆对城市更新的推动作用,加速高明城市更新工作。《办法》规定,旧厂房更新项目的地价计收和收储补偿依据按土地面积认定;旧村居更新项目认定建筑面积按《佛山市城市更新局关于推动拆除重建类旧村居改造项目实施的指导意见》(佛更新〔〕2号)执行;旧城镇更新项目按合法建筑面积或土地面积认定。
《办法》还对混合改造、连片改造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允许涉及“工改居”和“工改商”等功能混合的改造项目,按各部分改造面积分别计算各用途土地地价。
在具体计收方式上,《办法》针对当前主流的“工改工”项目规定,作为“挂账收储”公开出让类的,按公开市场成交价的98%补偿原土地权属人。协议出让类的,只要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延长土地使用年期,不计收地价;需要延长土地使用年期的,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及租金计收标准的通知》(佛府〔〕23号)规定执行。
《办法》还规定,“工改居”和“工改商”项目,地价计收或补偿标准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旧厂房改造项目涉及改造前为国有划拨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未完善供地手续以及集体权属“三地”等转为国有用地出让的,参照办理划拨补办出让手续,按工业用途土地市场价格的40%计收地价。
市自然资源局高明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印发《办法》可以进一步激发权利主体的改造热情,解决历史用地遗留问题。
文章来源:楼市讯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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