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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农村房屋能否按照城市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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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孟登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在我国,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者的所有权人分别为国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来讲,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归属于集体经济组织。

但现实中既有村集体建设的大楼,也存在国有的农场,且单独从土地上来看两者是很难分清哪些土地是国有,哪些是集体土地。同时,很多地方的城中村房屋通过改造已经办理了营业执照,且因地段好租金收益比较高,甚至私下的买卖已经超过国有出让商业的房屋价值。这就造成了在征收中补偿标准的矛盾。

从征收的法律规定来看,还是比较清晰的划分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及地上附属物征收,国家的安置补偿标准的法律、法规规定也是按照这样来划分的,但法律毕竟有滞后性,现实中的问题也不是法律法规所能覆盖完全的。

为了解决实际发生的矛盾,最高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上房屋按照城市进行补偿提供了依据,保障了该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房屋在征收中合法权益,该文件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从该规定来看,在很多的城中村中的房屋通过对比该文件都觉得自己就应该按照城市房屋标准进行补偿,根据我们多年的拆迁安置经验和一些法院作出的判决来看,其实按照城市标准来进行补偿也要看具体的情况,并非对照文字进行照搬,也是要有一定的标准。

首先,根据该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要农村集体土地经过土地征收后变为国有土地,也就是性质要发生变化,并且在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案涉土地之上的房屋并没有进行过安置补偿,通俗的讲就是土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只是土地性质变化了,原来属于集体土地之上的房屋并没有经过拆迁安置,对原来的村民是没有变化的,老百姓还是自己耕种土地,还住着原来的的房屋。

其次,时间要长且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补偿职责,原来的土地管理法在修改之前征收集体土地程序是先征收再安置,征收后至于多长时间进行安置法律并没有规定,这也是我们在现实中所经历的已经变为国有土地十多年甚至更长时间了才拆迁,老百姓认为没有征收的程序,没有听证之类的文件,其实早在多年以前就变更了,就出现了农民在国有土地上耕种的情况。

再次,城市规划区是一个城市的管理者按照城市的发展性质、区位、用途对自己所在的城区进行的规划,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规划区也越来越大,也就导致了会有更多范围区域进入城区。“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就要求在安置补偿的时候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没有纳入的肯定就不能按照该标准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法行申号裁判文书中,对该问题的观点为:案涉房屋征收补偿能否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的关键在于房屋所在集体土地被征收后,行政机关是否怠于行使对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职责,在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是否因纳入城市规划区而造成相关权利人利益受损。这就是上面所说的时间长怠于履行职责。一般来讲征收后一年半载就开始进行征收补偿,可能持续时间略显长并不会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进行安置补偿。

因为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最高院也没有推出指导性的案例,对同类的案件也不具有拘束力,具体的案件也是千差万别。在明律师律师事务所专注征地拆迁业务,在征拆领域的深耕和专注也让我们在具体的案件中多次帮助当事人按照城市标准进行的补偿,所以在遇到具体案件还需要具体分析。

版权声明:本文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未经授权,拒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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