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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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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消息,为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协调发展,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根据通知,凡在青岛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规划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其中工业项目按每平方米32元标准缴纳,非工业项目按每平方米元(其中供热配套费92元)标准缴纳。

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享受配套费减免政策。在原址上拆除重建、未改变使用性质且能提供原建筑合规缴费依据的建设项目,按现行标准征收新增建筑面积配套费。经批准执行配套费减免政策的项目,若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现行标准补缴配套费。缴纳配套费后,建设项目的规划建筑面积发生变更的,按原缴费标准多退少补。

详情如下: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

(一)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规划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其中工业项目按每平方米32元标准缴纳,非工业项目按每平方米元(其中供热配套费92元)标准缴纳。

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高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行政区域内的配套费征收标准,可在本征收标准以内由各区(市)政府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公布。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号)要求,年10月1日至年12月31日,配套费减按70%标准征收,住宅、商服用地类建设项目除外(不含拆迁安置用房)。

(二)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中水、环卫、绿化、路灯、交通、电力管线土建设施的建设(不包括连接城市道路的出入口和与市政管道衔接的支管);规划配建的义务教育中小学校;从热源(厂、站)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至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的供热设施建设;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设施建设。

二、加强配套费预算管理

(一)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以收定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年度配套费投资计划草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计划,按照职能组织实施,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高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年度配套费投资计划由当地政府编制实施。

(二)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配套费收入总额中提取10%,作为市级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棚改办统筹使用。

(三)经批准执行配套费减免的项目,由市、区(市)政府(管委会)从配套费或其他财力安排资金用于完善配套设施。

三、严格配套费征收管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配套费。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由市政府确定的配套费征收管理部门征收,其他区(市)由当地政府确定的配套费征收管理部门征收。

(二)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减免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其中属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辖区范围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核办理;属于其他区(市)辖区范围的,由当地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核办理。

下列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享受配套费减免政策:

1.棚户区改造项目、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2.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造项目;

3.人防工程;

4.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5.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6.工业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

7.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8.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减免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

(三)在原址上拆除重建、未改变使用性质且能提供原建筑合规缴费依据的建设项目,按现行标准征收新增建筑面积配套费。

(四)经批准执行配套费减免政策的项目,若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现行标准补缴配套费。

缴纳配套费后,建设项目的规划建筑面积发生变更的,按原缴费标准多退少补。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市行政审批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职能做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并指导各区(市)的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高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行政审批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区(市)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财政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擅自截留、挤占、挪用及减免缓缴配套费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X月X日。年X月X日前已办理配套费相关手续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青政办发〔〕20号)同时废止。本市其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年月日

文章来源: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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