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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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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该税是针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一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

其中城市的征税范围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一般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二、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三、使用税额——分级幅度税额

大城市:1.5元-30元中等城市:1.2元-24元小城市:0.9元-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12元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率表中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

四、减免税优惠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有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征免的用地特殊规定: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衔接

为避免对一块土地同时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法规定,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用非耕地因不需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适用的土地

对免税单位无偿适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适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可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依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除另有规定外,在企业厂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共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企业的绿化用地

对企业厂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厂区以外公用绿化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七)办理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问题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

(八)盐场、盐矿用地

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或给予定期减征、免征的照顾。(九)矿山企业用地

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等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内的煤炭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利用的塌陷地,自年9月1日起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十)电力行业用地

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十一)水利设施用地

对水利设施及管护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税。

(十二)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用地

对生产核系列产品的厂矿,为照顾其特殊情况,除生活区、办公区用地应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外,其他用地暂予免征土地使用税。

(十三)交通部门港口用地

对港口的码头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四)民航机场用地

机场飞行区用地、场内外通信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机场道路中,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机场工作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十五)司法部所属劳改劳教单位用地

对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劳改单位及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的工厂、农场等,凡属于管教或生活用地,均免征。对监狱的用地,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劳改劳教单位境界围墙外的其他生产经营用地,应照章征收。(十六)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土地,暂免。

(十七)天然林保护工程自用的土地,免征

(十八)铁路行业自用的土地,免征

五、计税依据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与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再作调整。

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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