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重庆日报记者从市城市管理局获悉,《重庆市城市生态公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近日印发,并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明确,城市生态公园,是指用地性质为非建设用地,但紧邻城市建设用地或者被建设用地包围,具备山体、水系、林地、草地、湿地等自然景观资源,且具有保障城市生态安全功能和一定的城市公园服务设施,能够满足市民游览观光、休闲运动需求的绿地。
根据《管理办法》,城市生态公园应当确定为永久保护绿地,应当纳入城市公园体系统一规划。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生态公园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每5年更新一次城市生态公园名录,对城市生态公园的新增、撤销等调整事项组织专家论证会进行专题论证,并公开征求公众和相关部门意见。
从建设上讲,城市生态公园应当符合《城市绿化条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公园设计规范》和其他相关规范要求。其中,城市生态公园配套建筑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生态公园陆地面积的1%,城市生态公园配套建筑总面积(不含地下车库)不得大于建筑占地面积之和的1.5倍。
《管理办法》还提到,城市生态公园中的现状资源应当进行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永久性绿地性质或者破坏其永久性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天然林地、草地和湿地保有率、古树名木和后续保护资源就地保护率以及人文资源保存率等控制性指标应当依照相关要求进行严格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