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区人民法院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
如果对该决定不服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吗
诉讼期间还需要缴纳税款吗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承揽了某小区四栋楼的苯板工程,工程结束后签订了工程量清单进行了结算,并取得了工程款。年12月14日,税务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李某承揽工程并取得工程款,已经发生了纳税义务,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李某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税务处理决定书。
裁判结果
本案中,原告李某对被告税务稽查局对其作出的追缴应缴未缴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不服,属于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先行缴清欠缴的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之后,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李某未履行上述前置程序,径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其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案条件,本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法官提示
税收是国家公共财政最主要的收入形式和来源,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政策工具。其既取之于民,又用之于民,且具有强制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未履行上述前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会因为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案条件而被驳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保障我国税收工作的正常运行。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牡丹江市
东安区人民法院
供稿:赵楠
原标题:《不服税务机关处理决定可以直接起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