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第一财经
维护数字经济征税权推动国家发展利益
作者:李超民
[中国在利用比较优势方面,吸引跨国投资的税率工具仍有较大的运用空间,同时作为发展中大国,中国并未将税率作为主要的手段,通过逐底竞争吸引跨国投资,这一点我们站在了全球责任道义制高点。未来全球按照国别厘定最低税率,相信中国良好的发展势头仍将吸引更多的跨国投资。]
数字经济“征税权”问题提出后正在酝酿国际共识。年1月,《OECD/G20关于实现包容性数字服务税框架的“双支柱”路径的声明》发布,提出第一支柱中赋予每个用户参与市场征税权问题,第二支柱中最低税率制定的技术性问题等。经过长时间的博弈,年6月西方七国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公报将“全球最低税”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发布。有媒体称,“全球最低税”方案将使对逾亿美元利润的征税权转移到利润产生国,由各国公平分配对跨国企业利润的征税权。
“全球最低税”初步方案是,税率为15%以上,适用于除航运业外、营业额7.5亿欧元以上大企业。针对全球营业额超过亿欧元、税前利润率超过10%的跨国公司,营业额门槛在七年后降至亿欧元。采掘业和受监管的金融服务将被排除在跨国公司征税地规定之外。日前OECD(经合组织)宣布,全世界多个国家共同签署“双支柱”方案声明,白宫也声称各国都支持其“全球最低税”方案。英国财政部声明说,全球税收改革要求技术企业公平纳税。那么如何看待这项“征税权”转移?它对于中国将产生什么影响?中国应如何迎接挑战?
国际税收是涉及国家税收主权的
重大国家利益和发展利益问题
政治经济学理论认为,独立自主的征税权、自主协定的税收权、自主选择税收管辖权是国际税收理论的基本原则。税收主权包含在国家主权之中,自主征税权来自宪法,不受他国控制。主权国家有权按照对等原则,自主决定给予有关国家税收优惠。各国的税收管辖权既可按照地域管辖,也可按照居住管辖,各国自由选择和行使税收管辖权,确定征税权力,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
1.数字技术的兴起、电子商务的发展直接挑战了各国税收主权。
当前数字平台“一点接入、服务全球”的特征,极大降低了国际贸易门槛和成本。8~年10年内,全球数字出口交付贸易从约2万亿美元增长到近3万亿美元,年均增长5.8%,高于同期商品和服务贸易增长速度。~年,全球跨境电商市场规模从亿美元上升到亿美元,年均增速27%,一半以上的全球服务贸易通过数字平台实现。
年OECD和G20(二十国集团)国家共同推出了“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BEPS),同时欧洲国家还强调了所谓“双支柱”解决方案,将对于大型跨国技术企业的征税权还给东道国(市场国)。从照顾不同发展水平国家的利益来看,双支柱方案较好融合了不同发展水平、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国家的利益,有助于国际税收的协调和合作,这是“数字税”思想的由来,其实质就是以数字大国美国为一方、其他国家为另一方,对于数字经济创造的新价值重新进行分配。
2.“数字税”并非什么“新税种”。
一个时期以来,国内对于“数字税”的认识比较模糊。朱青教授认为,“数字服务税是一个新税种”,白彦锋教授虽支持此说,但又说它“不是一个单独的税种,而是传统税制如何向数字经济迁移覆盖的问题”;姚前认为,数字税本质上是“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我们认为,必须从政治经济学高度去认识,才能说明“数字税”及其本质。
“数字税”本身无非是科学技术生产力——“数字经济”出现之后,推动剩余产品增加后“扣除”的新形态,所以,它不是什么新税种。进一步推论来说,剩余产品属于谁,“数字税”征收的权力便归属谁。可见学者强调“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数据确权问题”的看法是有道理的。
西方七国“双支柱”征税权建议
有待凝聚更多共识
七国集团公报将15%和20%两个指标称作新的“双支柱”,我们认为,一是,15%的全球最低税标准的合理性如何,有待检验。美国大企业的税率差异很大,一些巨型企业的税率只有个位数,甚至长期低于零并非什么秘密,完全不是按照年税改前的35%,或者税改后的21%纳税的。实际上欧洲企业税率也差别很大,其中匈牙利为9%、爱尔兰为12.5%、葡萄牙为31.5%、法国为32%,OECD国家普遍坚持,税率应当由各国确定协商一致。
欧盟试图通过对公司征税为建立统一的财政基础做准备。在税制改革方面,欧盟在年提出了“共同合并企业税基”(CCCTB),这是一套用于计算欧盟企业应税利润的规则。CCCTB要求跨境公司在计算应税收入时,只遵守单一的欧盟制度,为其在欧盟的所有活动提交一份纳税申报表,欧盟内部的亏损和利润相互抵销。合并的应税利润将使用分配公式在集团活跃的成员国之间共享。然后,每个成员国按照本国税率对其利润份额征税,可见欧盟并没有统一的最低税率。
二是,七国集团提出,“给予市场国家对利润超过10%的最大和最赚钱的跨国企业至少20%的征税权”。提出这一标准尽管规避了欧洲按照税基划分征税权的思路,然而给予消费市场国家20%的征税权是否合理,也有待多数国家的认可。以欧洲为例,由于英、法、意、西班牙等国的数字经济发展主要依赖数字大国,所以大致支持数字税;爱尔兰、卢森堡长期依赖低税率吸引跨国科技投资,所以反对数字税;而丹麦、荷兰、瑞典和芬兰四国虽然数字化程度高,但丹麦、荷兰两国明确反对数字税,瑞典和芬兰两国则持中立态度。
三是,七国集团提出按照不同国家分别核算最低税率,那么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是否都要按照15%确定最低税率,也可能产生诸多争议。西方提出,全球最低税协议不包括任何针对中国的排除或例外,这是否合理也值得思考。
四是,“全球最低税”说到底只是国家间的“承诺”,是否要成立具有执法严肃性的全球最低税核查机制是政策难点。从历史上看,全球产量大国、贸易大国和市场大国往往具有实力占先优势,从另一个角度看,大国也往往是国际规则的“破坏者”。所以,解决全球税收协调是一项综合性工程,除了要求OECD、G20国家共同加入,还要带动全球各国和地区参与,尤其是解决隐藏在西方经济体系中的“避税天堂”是关键,解决大型电商企业的征税权问题,此次部分“避税天堂”签署OECD协议显示了良好开端。
站在全球税收协调和全球治理高度
重新审视“全球最低税”
首先,中国必须重视发展利益。《全球数字经济竞争力发展报告()》显示,中国数字产业竞争力连续四年居全球首位,且与位居第二的美国相比,领先优势逐年扩大。年,我国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达到35.8万亿元,GDP占比增加到36.2%,对GDP贡献率高达67.7%。年,美中两国占据了全球70个大型数字平台市值的90%,美国的微软、苹果、亚马逊、谷歌和脸书,以及我国的腾讯和阿里巴巴目前占据了全球市场总价值的三分之二,可见中国的发展利益越来越多蕴含在数字经济中。
其次,大国要重视在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做出正确权衡。跨国投资对于中国的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及就业推动大,而影响跨国投资的因素可分长期和短期两种,诸如国家政治稳定、法规健全、经济增长好、市场广阔、基础设施完备性、对知识产权保护有力等都是主要因素;而诸如税率的调整、财政赤字的年度变化是短期因素。只有对跨国投资产生长期影响的因素才是根本性的,而跨国企业决定是否投资或追加对东道国投资,往往要综合考量,其实际边际有效税率是指标之一。
中国目前的法定税率为25%是合适的。据年美国国会有关报告,中国的平均税率为19.1%,高于同为G20成员的澳大利亚(17.0%)、加拿大(16.2%)、德国(14.5%)、英国(10.0%);而中国边际有效税率约为10%,则高于南非(9.0%)、加拿大(8.5%)、沙特(8.4%)、土耳其(5.1%)、俄罗斯(4.4%)、韩国(4.1%)等。由此可见,中国作为复兴中的大国,在利用比较优势方面,吸引跨国投资的税率工具仍有较大的运用空间,同时作为发展中大国,中国并未将税率作为主要的手段,通过逐底竞争吸引跨国投资,这一点我们站在了全球责任道义制高点。未来全球按照国别厘定最低税率,相信中国良好的发展势头仍将吸引更多的跨国投资,这一点在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期间得到了最好证明。
中国应在数字大国建设和
国际税收协调方面主动出击
中国的策略应当在加强数字大国和主导有关体制机制建设方面体现担当。其一,就“给予市场国家20%的征税权”的西方方案展开国际协调和谈判。我国目前尽管有不少大型数字企业进入国际市场,但是国内数字企业对于美国数字企业,在世界市场的规模还是很小的。例如谷歌拥有大约90%的互联网搜索市场,脸书占据了全球三分之二的社交媒体市场,亚马逊在全球在线零售活动中占近40%的份额。
其二,我国应当采取与欧盟类似的按照“数据权”的征税策略。也就是,中国作为市场大国,长期内在全球“数据”的现实规模和潜在增长都是无与伦比的,因此甚至还可以将20%的分配权要求提高,比如说提高到33%。
(作者系上海财经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