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限时禁行高速公路的通告》(下称《通告》),决定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规定时限内通行高速公路。
一、《通告》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运输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的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物质或物品的运输车辆。
二、自年11月1日起,广东省境内高速公路0时至6时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已经驶入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于0时前驶离高速公路,并遵守所在地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
三、在本省范围内为自来水使用、发电生产、城市燃气、加油(气)站、应急航空救援、医用氧等涉及国计民生项目提供保障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及危险货物运输空车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前述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报备。
四、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重大节假日,临时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具体措施另行通告。
五、违反本《通告》限行规定的,由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0-6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示意图(第一版)
△珠江三角洲0-6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示意图(第一版)
政策解读
1、第一条是对限行主体的规定
本通告限行主体主要是指在我省高速公路上运输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的物质或物品的运输车辆。
2、第二条是对禁行时段的规定
广东省境内高速公路0时至6时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是根据国务院六部委制定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国务院六部委年第29号令)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作出的限时禁行措施。
为做好禁行时段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一是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和入省方向省际交界处显著位置,规范设置和完善禁令标志,告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0时至6时禁止通行高速公路,并完善相关交通安全设施。
二是全面排查梳理普通公路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限行的路线和区域,对不合理限行措施进行调整,针对性制定普通公路的绕行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从高速公路转入普通公路的合理衔接。
三是配套建设高速公路服务区专用停车位,划定专门停放区域,制定停放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服务区综合配套设施,制定完善危化品泄漏处置应急预案。
3、第三条是对涉及国计民生特殊情形的规定
为保障自来水使用、发电生产、城市燃气、加油(气)站、应急航空救援、医用氧等涉及国计民生项目,对相关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空车作出豁免限行规定,按照有关规定报备。
为确保豁免限行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正常通行,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将建立豁免车辆“白名单”库,明确审批报备程序,实行豁免管理。符合豁免限行条件的车辆及企业可向属地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其受理审核后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并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作为“闯禁行驶”违法范畴。
4、第四条是对重大节假日限行措施的规定
每逢春节等重要节假日,我省高速公路车流量激增,部分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处于严重超负荷状态,临时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车流量高峰时段通行高速公路,以有效降低节假日高速公路通行压力和安全风险。
5、第五条是对违反限行规定车辆的罚则
违反本通告限时禁行规定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由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设置前3个月为执法过渡期,期内对违规运行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警告教育,对符合豁免限行条件的车辆督促进行报备申请;行政主管部门将广泛开展限时禁行政策的宣传和引导工作,积极对接各运输企业和行业协会开展深度解读及宣讲,请各运输企业合理规划通行路线和运行班次,严格落实禁行规定。
6、第六条是对实施时间和有效期的规定
自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设定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本《通告》设置前3个月为执法过渡期
期内对违规运行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进行警告教育
请各运输企业合理规划通行路线和班次
严格落实禁行规定
11月起
一批新法新规将陆续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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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不得在价格上实行不合理差别待遇!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
2、制造业中小微企业11月起可缓缴税款
10月2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今年四季度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和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随其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含其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实行阶段性税收缓缴。其中,对年销售收入万元以下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其实现的税款全部缓税;对年销售收入万元至4亿元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实现的税款按50%缓税,特殊困难企业可依法特别申请全部缓税。缓税自今年11月1日起实施,至明年1月申报期结束,预计可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亿元左右。
另外,为纾解煤电、供热企业经营困难,对其今年四季度实现的税款实施缓缴,预计缓税总额亿元左右。
3、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为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人社部等七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自年11月1日起施行。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对施工合同额低于万元的工程,且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由各地区结合实际,确定相应的工程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社部门可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由银行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直接支付给被欠薪农民工。
4、取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急管理部制定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自年11月9日起施行。《规定》强化了便民利企措施:一是取消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二是取消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分级制度,适当降低了从业条件;三是解除从业地域限制,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业;四是调整从业范围,将属于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范围的灭火器检查、维修、更换灭火药剂及回收等活动调整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从业范围,减少社会单位和群众负担。同时,在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从业范围中增加了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咨询活动。
5、新版《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施行
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自年11月1日起施行。年3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号公布、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年10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规定》指出,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可以作为商品归类的参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6、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设计规范更细化!
交通运输部发布《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设计规范》(JTG/T—),作为公路工程行业推荐性标准,自年11月1日起施行。《规范》在总结各地农村公路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我国自然环境、交通特性、气象气候等条件,依据《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对小交通量农村公路设计提出具体、可操作性的要求,包括:因地制宜采用技术指标;细化线形设计具体指标及设置方法;综合考虑成本与质量,细化路基设计的各项指标;突出经济适用,细化简易铺装路面设置方法等内容。
7、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款专用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将自1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差异化存储规则,连续2年未发生欠薪的,新项目存储比例降50%;3年未欠免于存储。前2年内有欠薪的,存储比例增加50%以上;被纳入欠薪“黑名单”的,增加%以上。同时,明确工资保证金只能用于清偿欠薪,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也不得无故查封、冻结或划拨。
来源:综合广东交警、广东发布、中国政府网、中国财经报,封面图来自南方+
责任编辑:徐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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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东高速0~6时禁止这类车辆通行!11月新规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