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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6/4 19:10:00

如何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

“浙江方案”草案今天出炉了——9月10日,浙江《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浙江要怎么做?在这个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中,我们可以一探究竟。

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要占三成

先看浙江的目标任务——

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以及其他经济体量大、集聚能力强、产业工人多的城市,应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提高新增住房供应总量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占比。其他城市也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具体来说,在“十四五”期间,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数的比例力争达到30%以上;其他重点发展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数的比例力争达到15%以上。

这意味着,像杭州、宁波这样的“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未来力争30%的新房供应是保障性租赁住房。

根据征求意见稿,符合“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设区市市区”“四大都市区核心区内的城市”“工业大市、大县”三个条件中的一个,就能被确定为重点发展城市。这些城市的目标是,未来15%以上比例的新房,是保障性租赁住房。

谁来建?谁来住?

政策很美好,但要尽快落地首先需要回答三个问题——

问题一:保障性租赁住房,谁来建?

浙江提出“坚持政策支持、多方参与”的基本原则。

即“细化落实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土地、财税、金融、项目审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政府闲置住房转变用途等多种方式,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

问题二:保障性租赁住房,谁来住?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区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所以,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户型是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

问题三:保障性租赁住房能买卖吗?

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符合条件项目涉及整体转让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不变,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不变。其中,工业项目范围内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须与生产性厂房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等。

哪些政策支持?

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干货”是关键。在这个征求意见稿里,浙江提供了哪些政策支持?

在土地政策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在重点发展城市,可以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其他城市,可以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还有一条,是对产业园区的重大利好——

对产业园区内的存量工业项目,以及产业园区外亩均效益A、B类龙头骨干企业用地面积50亩以上的存量工业项目,在确保安全、满足职工居住需求、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新建、拆除重建、扩建等方式,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项目审批方面,将建立健全部门联审机制。这使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审批更方便。

同时,通过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落实项目税费、民用水电气价格、金融等优惠政策。

也就是说,未来住在这些项目的人,水电气的费用是按照民用收的。

最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钱从哪里来?有资金补助吗?

答案是肯定的。在补助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积极争取中央各项补助资金,省级财政在现有经费渠道基础上加大支持力度。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10%以上)或土地出让收入总额(2%以上)中提取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的‘腾笼换鸟’专项经费等各级各类有关资金,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等。

此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也有相关税收优惠。

据介绍,《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浙江省建设信息港)公布,意见征求期间:年9月10日至年9月21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表示,以上期限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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