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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6/20 11: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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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6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历经近一年时间的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和审议修改,《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年11月30日获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从年1月1日开始施行。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注重体现菏泽特色,着力解决我市在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补充、细化了上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明确了规划的编制、修改程序,规定了城乡规划工作的实施管理,完善了人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组织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体系。

据发布,《条例》共六章、五十八条,分别为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城乡规划的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围绕打造中国牡丹城、鲁苏豫皖四省交界的区域性中心城市、黄淮平原生态田园城市和山东省现代产业特色基地,突出武术之乡、书画之乡、戏曲之乡、民间艺术之乡的历史文化风貌。同时,为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留住乡愁和乡村记忆,《条例》还规定了特定区域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内容,为特定区域规划提供了法律依据。

面对社会反映较多的随意修改规划的问题,《条例》规定,规划区内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该规定强调了城乡规划的法定地位,意在保障规划的稳定性和权威性,防止出现随意更改、改变规划的情况。

规划许可是保障城乡规划实施的法定手段。规划许可包括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对规划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已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因此,《条例》就规划许可的相关内容作了细化和补充规定,如:明确了各类规划许可及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有效期,填补了上位法的空白;对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者容积率的情形及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将为严格实施城乡规划提供有力保障。

《条例》强化了规划监管这一关键环节,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了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建立城乡规划领导决策责任终身制和城乡规划实施管控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城乡规划实施;市、县、镇(乡)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查综合执法联动机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信息抄告反馈制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违法建设举报电话、电子邮箱。

《条例》还对违反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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