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开发要避免无序蔓延下去,科学确定开发边界是遏制蔓延的利器。对于一般用地范围的确定,测量其平面的“四至”即可,而对于立体化利用空间,则需要“长、宽、高的三维尺度进行衡量,并从抽象意识把握它的存在和大小。
至于空间权边界问题,部分城市引入三维地籍管理的概念,既有的地下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以地下工程实际所及为界;新增的地下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以三维用地审批为准;地上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以规划审批为准。
部分城市空间范围采用三维坐标标示,地下空间以宗地为单位,通过水平投影坐标或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竖向高程或起止深度等确定其空间范围。对地表、地上和地下的界线划分不同,直接影响空间土地权利和空间范围的确定。
同时,由于地下空间的开发具有不可视性和不确定性,调查测量难度较大,若空间规划不完善,就难以发挥其管控和先导作用,给土地空间权范围之界定加大现实的困难。
首先,应当明确土地空间权所指向的权利客体有别于我们日常生活所谓的“空间”。土地空间作为物权对象,属于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权利范畴,而那些对太空飞船、航天飞机所利用并进行科学研究的空间,并非此处讨论的“土地空间”。
其次,土地空间权的“空间有别于土地使用权的附属空间。土地使用权的附属空间是权利人行使土地使用权所必衢的地表上下适度的范围;而土地空间权范围是土地使用权必要的附属空间以外的部分。
在确定地表权所及地下空间深度标准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保障地表正常的利用范围,不应过于压缩土地权利在给定地区及用途中的合理实现。
二是确保建筑物基础工程的稳固性所需的地下空间,以及建筑物通风透光所需的空间。以地下空间为例,一般认为的表层和次层空间是指地表以下10米以及10~30米的空间。这部分地下空间距离地表较近,通风、光源等问题较易解决,而且有安全保障。
三是确保地上及地下空间的利用效率,这主要考虑到空间建设工程的高度、深度需要以及科技能力可以达到的水平。
四是标准比较客观明确,能够有效指导实践。对于同一块土地的使用者而言,其对土地的使用本身即包括对地表上下一定空间的使用,也就是所谓的“土地对空间的吸附”。
诚然,对地下空间的分层次利用不能妨碍原土地使用人依法定用途而对地下一定空间进行的合理利用如打地桩建地下车库等。因此,立法应明确土地使用人享有的依附于土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范围,即将地下空间利用权的标的限定为土地使用人依法定或约定而为合理使用的地下空间之外的三维空间。
本文源自年度钱学森城市学金奖获奖作品《城市土地立体化开发利用法律调控规制》成果转化;
编者:尹永强,杭州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审核:李明超,研究员,浙江省规划学会城市综合开发专业委员会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