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x汽修厂位于x北路西侧,于年11月经原x县乡镇企业管理局批准成立,经营者为姚某华。x汽修厂于年5月6日,与原x县x镇x居民组签订征用土地协议,征用该居民组土地,后陆续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x省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建成厂房及办公室,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年4月13日,x市x区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下发x街道办事处x社区x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x37号)及x街道办事处x社区x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项目农转非居民选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细则(x38号)两份文件,由x街道办组织实施x棚户区改造项目,本案涉案建筑即在该项目范围内。年底,涉案建筑物被x街道办组织拆除。
二、原告观点
原告x汽修厂年成立,年5月6日与当时的x镇x居民组达成征用地协议,支付土地安置补偿费用、城市建设管理附加费、管理费、青苗费等合计元。后原告依法经营并建设有房屋,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被告因建设需要在没有经过与原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于年拆除附着于土地上的原告的房屋,并收回该处土地。但被告并没有依法发布拆迁公告,没有告知原告应当享有的权利。原告认为被告既未事前取得同意,也未事后取得追认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三、原告证据
1、姚某华身份证复印件、x汽修厂营业执照。证明原告身份信息。
2、x汽修厂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初评结果(皖富友预字[]第19号)。证明原告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估价为77.88万元。
3、房屋征收价格评估分户报告单,证明被告强行拆除的涉案房屋价格为元。
4、产权登记档案卷宗(申请书、申报表、房屋所有权具结书、x市城镇自建住宅审批通知书、收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x省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征收土地协议、x省征(拨)用土地申报表、用地审查报告、所有权证存根)。证明原告征用土地、建设规划、办证的过程,及建筑物所有权的归属。
5、原x县乡镇企业管理局阜乡企()号关于新上“x汽车修配厂”的批复文件。证明原告的设立情况。
6、征用土地协议。证明原告于年5月与x镇x居委会达成土地征用协议,支付对价元,征用其土地2.97亩。
7、施工许可证,证明原告施工于年1月经过批准。
8、选址意见书,证明原告选址于年10月经过批准。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明原告选址于年11月经过批准。
10、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原告房屋于年10月办理登记。
四、被告观点
原告诉称的内容不实,其系主动交出涉案房屋,自愿让x街道办拆除其房屋,根本不存在违法拆除的行为。
五、被告证据
现场勘查单,证明涉案建筑拆除前的状况。x街道办事处x社区x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x37号)、x街道办事处x社区x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项目农转非居民选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细则(x38号),证明被告拆除涉案范围房屋于法有据,不存在违法行为。
六、庭审意见
本案中,原告案涉房屋在既未签订补偿协议又未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x街道办拆除原告合法所有的房屋,明显违反上述规定。被告实施的被诉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依法应确认违法,原告诉讼理由能够成立,对其此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x街道办仅实施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该行为并不涉及收回原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问题,故原告诉请确认被告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违法,无事实依据,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法院判决,确认x市x区x街道办事处于底拆除原告x市x汽车修配厂、姚某华位于x市x区x办事处x路西侧的房屋的行为违法。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