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
土地是国家所有,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就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包括农村。
下面说一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策划准绳:税法对计税依据作了明确的规定,就是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该面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以测定的面积为准。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税筹的前提是合法合规、事前筹划,筹划中,该税种主要以利用好优惠政策为准绳,不能超越界线!
准绳一:法定免征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提示:以上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如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土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提示: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10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提示:这种情况下,双方都不交。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照章纳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相关资料、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为了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支持重点产业的发展,对一些特殊用地给予政策性减免照顾。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