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背景
根据规章清理工作的安排,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合机构改革后相关部门名称和职责的调整,以及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际,采用修正案的形式对《珠海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两部规章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暂不作大幅度调整和实质性制度条款修改。
二、主要参考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珠海市机构改革方案》(珠字〔〕1号)
(三)《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号)
(四)《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42号)
三、修改内容的说明
(一)《珠海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1.修改部门名称。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等表述,统一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修改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调整部门职能。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使用宅基地进行村民自建住宅建设的,在镇人民政府管辖区域外的处罚部门,由原来的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拆除(修正草案第三十三条)。
3.加强宅基地建设工程的监督。考虑到村镇的实际情况,要求村民将宅基地建设工程的有关情况悬挂告示牌进行公示(修正草案第二十一条)。
(二)《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
1.修改部门名称。将“规划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房地产登记部门”等部门名称的表述,分别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
2.调整部门职能。一是将对无法改正且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处罚部门由“规划部门”修改为“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调查处理”。二是进一步明确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调查部门,在农用地、未利用地上的,由市自然资源部门处理;在建设用地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三是将规划、城管、镇政府建立建设项目巡查制度的内容,修改为“由市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优化管理机制,建立建设项目日常监管制度,强化日常监管职责。同时,城管、镇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执法巡查等机制,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四是将公布违反城乡规划行为信息的部门由原来的规划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镇政府,明确公布的内容为行政处罚信息,并由相关部门依法限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参与城乡规划建设活动。五是将未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处罚部门由“规划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修正草案第六十九条、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二条)
3.修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一致的规定。一是对第三十一条建设用地进行合宗或者分割征求业主意见的程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修改为“涉及多个业主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二是将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中的“物权法”修改为“民法典”。三是既有住宅建筑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的,需征得本建筑单元内全体业主的同意的规定,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要求不符,建议删除该条款(第四十六条)。同时,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由市自然资源局另行修订指导意见予以规范。
4.修改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不一致的规定。一是根据省自然资源厅的要求,选址意见书已与用地预审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与用地批准书合并办理。因此,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用地批准书”的表述分别修改为“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是根据自然资源部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未规定延期手续。因此,将“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二年内尚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修改为“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三年内尚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同时,自然资源部也并未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和延期手续,删去关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的相关内容。三是为优化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推动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全面开展,市政府在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中未再提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需要施工图审查步骤,且该简化施工图审查的程序亦符合现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要求。据此,删除涉及施工图审查程序的相关内容,明确在项目建筑工程设计方案通过审核,经公示程序后可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是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取消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事项,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再行编制”的要求,删去涉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相关内容(修正草案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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