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系,是城市生命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让我们生活的家园更绿更美”,全国已累计建设各类湿地公园达余处。
但目前,城市湿地公园问题种种,例如过度人工化、过于强调游憩功能等,实际上始于不同主管单位对“湿地”功能理解上的差别。在年自然资源部成立以前,中国的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实行“双轨制”,因此“湿地”也有两种——受林业局(现自然资源部下辖的林草局)管辖、为非建设用地的“国家湿地公园”,以及属于住建部管辖、为建设用地中的G类用地(绿地)的“城市湿地公园”。
6月1日,中国首部湿地保护方面的专门法律《湿地保护法》正式实施,这是中国首次专门针对湿地生态系统进行立法保护。在自然资源部成立、城乡规划转型为国土空间规划之后,《湿地保护法》会促进城市湿地公园的建设理念从“公园”向“生态”转化吗?
城市增量时代的多头管理与认知偏差
城市湿地公园,曾经是一个城市增量发展时期的产物。21世纪初一些城市建成区急速扩张,逐渐逼近本不适合作为建设用地的沼泽、泥炭地、浅水水域和近海。它们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湿地”的主要形态。它们很容易被纳入建设范围,“N通一平”,而后成为水泥森林。如果想要保留,也只能先将其变成“不能用于建设”的建设用地——G类(绿地),有了“身份”,才能与居住、商业等类型用地得到同等重视。
但就全由于国范围而言,湿地公园包括城市湿地公园和国家湿地公园,二者土地性质不同:城市湿地公园属于建设用地,国家湿地公园属于非建设用地,在年自然资源部成立前,分别由建设部和林业局分管。
年,建设部(现住建部)制定了《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对城市湿地公园进行管理。其目的为“加强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营造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想要申报城市湿地公园的湿地片区,需要证明自己的“价值”。其中一条衡量标准就是现在经常被科普学者和自然生态爱好者诟病的“能玩吗?好玩吗?怎么玩?”——“能供人观赏、游览,开展科普教育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并具有较高保护、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还有一条衡量标准则是要求“够大”,占地面积需要亩(约33.35公顷)以上,才能作为公园使用。虽然试行办法的第12条明确提到“重在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但普通市民对其的认知依然是公园,需要有趣,需要公共性。
而原林业局制定的《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则晚了8年,至年才公布。在这套定义下,湿地公园应当与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同级。它的价值体现在生态特殊性、代表性和典型性上,除了“景观美”之外,最好还要有历史文化的加持。它有“禁游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等),与城市湿地公园相比,在公共性和访客门槛的平等性上有所降低。
虽然分管机构、土地性质、适用人群有差异,但在大众眼中,二者都是“湿地”,在景观形态上没有本质区别。但由于分管机构对湿地公园的定义和管理办法各有规制:前者生态保护,后者偏重偏重游赏,导致了包括管理者、市场主体和公众在一定程度上的认知混乱,以及城市建设中“钻空子”的行为。
属于建设用地的城市湿地公园打着“国家湿地公园”的名号,享受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而建设时,又是以公园的标准大兴土木,设置了大量的人工铺装和服务建筑,试图吸引游客,却忽略生态学前期的借鉴和指导。这种做法也有其功利性——除了西溪湿地等个别“国园”之外,延庆野鸭湖、延庆妫河、西安浐灞等城市湿地公园,哪个不比湛江绿塘河、威海荣成桑沟湾、泰州姜堰溱湖等国家湿地公园更著名,游客更多,产业效益更大,更像是城市名片,与城市的发展更有关系呢?
年,住建部《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终于“转正”了,实行了12年的试行办法同时废止。随之“转正”的,是城市的生态功能。城市湿地公园的价值终于变成了“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生物资源”,属于城市生态系统组成部分,在某些管理模式上开始与次年发布的,以资源保护为主的《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趋同。到了这时,不同机构的法律法规对湿地的认知终于开始统一。城市湿地公园成为了一种特殊的公园(依然是G类用地),并且取消了面积门槛。而“能好怎”也有了前提——不破坏湿地的自然良性演替。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城市管理者,还是培养规划师、景观设计师的高校,都没有做好相应的准备。尤其是城乡规划的相关课程中一直缺乏生态学相关内容(农林院校开始的规划专业除外),既无法改变管理者的路径依赖,也让大众对湿地公园的刻板印象延续至今。
至今很多城市湿地公园的景观设计也并不自然,依然沿用了很多公园设计中传统套路,追求人工塑造的“山水意境”。图为今年5月刚开园,以“平地起山丘”为宣传点之一的北京南苑湿地公园。视觉中国资料图“保护式重建”并不尊重自然生态在住建部与林业局的湿地管理办法逐渐趋同的同时,年自然资源部成立,试图改变传统规划中“多头管理”的问题,为可建设用地的膨胀套上生态评估的辔头。年发布的《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试图“一张蓝图绘到底”,在一个统一的数字平台上进行各种资源保护的专项规划和传统城乡规划,减少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但它所能做的,是将一些具有特殊物种和景观的湿地从可建设用地中“升级”,从而起到保护作用,而对于那些具备区域性生态功能,但缺乏特殊物种和景观的“普通城市湿地”,则很难起到保护作用。
具备生态功能并不一定同时具备审美功能。对于一些城市内部的湿地而言,则产生了另一种引导作用——需要在原有的基础上加入更多的特殊物种,或者进行特别的景观设计,才能让其具有国土空间规划中的价值。对于“特殊物种/景观”的要求,现在全国已经开始流行种植本土植物,鼓励保护本地生态,但对模拟真正的自然生境演替过程则缺乏兴趣。即使一块城市绿地,现在有意识地做小环境城市生态修复,变成了荒野型湿地公园的形态,也不能免于施工需要堆栈空间,所以称为被优先选择的“空地”。而“造园”所带来的人工感,在某种程度上竟然可以成为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伞。
缺乏“人工感”的生态修复区,往往会被认为是“闲置”。图为城市荒野乡土生态科普示范基地。澎湃新闻记者周平浪摄而由于浅滩水体自然蒸发量大,在干旱少雨的季节,容易干涸,湿地的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必须保持浅滩的水位。所以一些湿地公园才会被爆出为了保证常年有水,需要先将水塘底部硬化或铺上放渗膜,然后铺上泥土“再造”的做法。到了现在则有更为“生态”的,用填料填充塘底和护岸,“海绵保水”做法。但这些“保护性再造”,目标直指净化水体和景观需求的人工湿地,其真实的物种多样性又是怎样的?以北京奥林匹克森林公园中的人工湿地景区为例。虽然它在设计之初便考虑到了本土物种的搭配,并且经历了14年的演替(有强烈人工干预的半自然演替),但在物种多样性上还不如城南一块长期烂尾的工地池塘——一片闲置地区经过长期演替,形成了一个有特色的湿地空间。那么,问题来了,这样的城市“野生湿地”会受到《湿地保护法》的保护吗?不会的,因为只有重要湿地(国家级和升级)才能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城市中的“普通湿地”“野生湿地”既然不能进入生态保护红线,也就成为了可以任意处置的“空地”。因为它是城市建设中的“闲置资源”,因此也会被“保护式重建”成为公园。那又何来的“尊重自然和生态”?事实上,那片烂尾池塘所在的地块,就属于后来建成的南苑森林湿地公园。
生态保护与城市安全不可兼得?
自然演替是脆弱的,一个系统一旦消失便无法复制。但自然又是可以在某种情况下“修复”的,只要顺应演替规律,不做强烈干预。自然还是复杂的,最难用工程的方式评估生态功能。这种矛盾带有很大的解释弹性。因此在政策执行上也存在漏洞,尤其是准入和退出机制。
自年代以来,大多数生态项目都是只考虑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这样的单一目标。自然资源部在年就提出了目前大多数保护修复项目存在“保护修复目标单一,未体现生命共同体理念”的问题,并且发布了《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南(试行)》。年“两会”重申了“生态文明建设”中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
以城市韧性、城市防灾、城市安全为目的而进行的很多工程,其本质上依然是单一目标的增量规划,这很可能在未来形成与城市增量建设类似的,发展不可持续的问题。而真正的、原真的、甚至与建成空间的安全保护无关的自然,需要如何被考虑?至今全球都没有明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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