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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7/9 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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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更新济宁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

国有土地租金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强地价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土地市场、城市规划和建设实际,对我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进行更新,同时对中心城区国有土地租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济宁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

(一)本次中心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评价范围为:北至日兰高速,东至泗河、西浦路,南至石桥镇、太白湖南侧及唐口街道,西至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边界(不含评价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

(二)本次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在年调整更新的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基础上,采用分类定级的方法将商服、住宅、工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分别划分为五个级别,并在级别内细化区片,同时,以近3年的市场资料为依据,确定各区片、级别基准地价。

(三)本通知自年10月20日起施行,市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济宁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济政发〔〕26号)同时废止。

二、济宁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租金标准

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国有土地租赁工作,根据《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决定调整我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租金标准,将土地租金标准纳入基准地价体系。本通知自年10月20日起施行,市政府《关于调整济宁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租金标准的通知》(济政发〔〕4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心城区基准地价内涵说明

2.中心城区土地级别(区片)与基准地价表

3.中心城区土地区片与基准地价图

4.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年租金标准

济宁市人民政府

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中心城区基准地价内涵说明

基准地价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可建设用地范围内,对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建设用地,按照商服、住宅、工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分别评估,并由政府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法定最高使用年期土地权利的区域平均价格。济宁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内涵具体包括:

①权利状况:完整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

②基准日:年1月1日;

③土地用途:商服、住宅、工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④土地使用年限: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0年;

⑤标准容积率:商服用地1.8;住宅用地1.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一、二类用地1.8;工业用地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三类用地1.0;

⑥土地平均开发程度:商服、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Ⅰ、Ⅱ、Ⅲ级及工业用地控制区Ⅰ、控制区Ⅱ、Ⅰ级“七通一平”(包括供水、排水、通路、供电、通讯、供气、供热和土地平整);其他级别“五通一平”(包括供水、排水、通路、供电、通讯和土地平整)。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注:土地级别采用估价日期为年1月1日的基准地价体系中土地级别。

一、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手续的,年租金按不低于年土地收益的70%征收。

二、原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租金手续的,年租金按年土地收益的20%征收。

三、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年租金按年出租收益总额的20%征收。

四、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批准用途的,年租金=实际用途的年土地收益-原批准用途年土地收益的60%。

五、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年租金按年出租收益总额的20%征收。

六、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批准用途的,按年度缴纳土地差价款(年租金)的,年租金=实际用途的年土地收益-原批准用途的年土地收益。

七、济宁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评价范围之外的国有土地租金标准,参照同类用途的末级级别的租金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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