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更新济宁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
国有土地租金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强地价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土地市场、城市规划和建设实际,对我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进行更新,同时对中心城区国有土地租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济宁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
(一)本次中心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评价范围为:北至日兰高速,东至泗河、西浦路,南至石桥镇、太白湖南侧及唐口街道,西至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边界(不含评价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
(二)本次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在年调整更新的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基础上,采用分类定级的方法将商服、住宅、工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分别划分为五个级别,并在级别内细化区片,同时,以近3年的市场资料为依据,确定各区片、级别基准地价。
(三)本通知自年10月20日起施行,市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济宁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济政发〔〕26号)同时废止。
二、济宁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租金标准
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国有土地租赁工作,根据《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决定调整我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租金标准,将土地租金标准纳入基准地价体系。本通知自年10月20日起施行,市政府《关于调整济宁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租金标准的通知》(济政发〔〕4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心城区基准地价内涵说明
2.中心城区土地级别(区片)与基准地价表
3.中心城区土地区片与基准地价图
4.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年租金标准
济宁市人民政府
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中心城区基准地价内涵说明
基准地价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可建设用地范围内,对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建设用地,按照商服、住宅、工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分别评估,并由政府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法定最高使用年期土地权利的区域平均价格。济宁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内涵具体包括:
①权利状况:完整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
②基准日:年1月1日;
③土地用途:商服、住宅、工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④土地使用年限: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0年;
⑤标准容积率:商服用地1.8;住宅用地1.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一、二类用地1.8;工业用地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三类用地1.0;
⑥土地平均开发程度:商服、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Ⅰ、Ⅱ、Ⅲ级及工业用地控制区Ⅰ、控制区Ⅱ、Ⅰ级“七通一平”(包括供水、排水、通路、供电、通讯、供气、供热和土地平整);其他级别“五通一平”(包括供水、排水、通路、供电、通讯和土地平整)。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注:土地级别采用估价日期为年1月1日的基准地价体系中土地级别。
一、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手续的,年租金按不低于年土地收益的70%征收。
二、原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租金手续的,年租金按年土地收益的20%征收。
三、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年租金按年出租收益总额的20%征收。
四、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批准用途的,年租金=实际用途的年土地收益-原批准用途年土地收益的60%。
五、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年租金按年出租收益总额的20%征收。
六、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批准用途的,按年度缴纳土地差价款(年租金)的,年租金=实际用途的年土地收益-原批准用途的年土地收益。
七、济宁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评价范围之外的国有土地租金标准,参照同类用途的末级级别的租金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