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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7/14 1:01:00
公益中科 https://m.39.net/pf/a_6213643.html

在实践中,有些农村集体土地虽然已经被批准征收,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有关部门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没有补偿,房屋也一直由原住户居住着。若干年之后,有关部门进行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地方已经被纳入了城市规划区,周围的房屋价格也发生变化,这时,被征收人能够请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呢?我们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李先生在其村内拥有宅基地一处,有当地县政府于年12月因换证而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载面积为平方米。年9月当地县政府下发文件,内容为关于城关乡市皓村四组开发商业网点用地的批复,李先生据此又在其房屋附近的国道北侧建房一处,集体土地证记载用地面积平方米,用途为商业网点。年5月当地县委下发文件,成立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指挥部,同日该指挥部下发了通告,载明项目建设工程范围、征收补偿依据、限期搬迁等内容。年8月,当地办事处以李先生的国道北侧建筑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为由,向李先生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年9月,当地办事处又以李先生宅基地影响当地项目建设为由,要求李先生限期移走房内物品并拆除房屋。年9月23日和年11月21日,当地办事处组织人员将李胜利的上述两处建筑物强制拆除。随后,李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确认当地办事处拆除李先生两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判决生效之后,李先生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

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非住宅房屋的赔偿标准。一审法院在审理期间委托评估机构对李先生房屋进行评估,经评估,李先生房屋的市场价值为元,当地办事处有异议,认为该评估结果确定的评估价值过高,申请了重新评估。一审法院另行委托评估公司进行了评估,这次,评估公司采用成本重置法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载明李先生房屋现值元。一审法院认为,第二次评估结论低于拆迁单价且对采取重置成本法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最终根据当地物价管理办公室核准的附近商品房价值对李先生的房屋作出判决:当地街道办事处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先生房屋价值损失以及各项损失共计元。

当地街道办事处不服,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对于李先生房屋价值进行了重新计算,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拆除前,当地办事处委托的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的评估结果是元/平方米,应比照附近新建商品房上涨幅度予以确认,确定李先生应得赔偿款总计为.85元。综上,二审法院撤销了原判决,作出判决: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先生.85元。

李先生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最终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李先生的案件,经过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又由最高院进行提审,最终确定了赔偿金额,可谓是一波三折,不过最终还是得到了一个比较好的结果。如果集体土地上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周边的房屋价格已经城市化,如果仍然按照农村集体土地上附着物的标准进行补偿,难以解决农民的居住问题。因为土地性质不同,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是不能直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是由于房屋所在的土地已经城市化,如果按照农村集体土地进行补偿,将会无法保障农民的权益。因此,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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