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名思义,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专门用来保证城市的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与建设所需资金而设立的税种;教育费附加也是为了保证教育经费而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名义上是一种专项资金,但实质上具有税的性质;为了支持地方教育事业的发展,2010年在各地统一开征了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于2020年8月11日由条例升为普通法律,202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城建税属于附加税,与其他税种不同,没有独立的征税对象,而是以增值税、消费税“二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随“二税”的征收而征。固而纳税义务人就是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就是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比如在支付境外的服务费代扣代缴增值税的同时代扣代缴城建税,委托加工中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同时代收代缴城建税,代扣代收城建税的同时代扣代收“两费”。
城建税的征税范围比较广。具体包括市区、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地区。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即,进口不征)
税款专款专用、属于附加税、征收范围广,还有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7%、5%、1%),都是城建税的特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属于两项附加费,简称“两费”,特点与城建税基本相同,“两费”不分地区差别,计征比率分别为3%、2%,介绍完特征后,我们就对一税两费有了个大概的认识。
接下来说一说“一税两费”的税收策划准绳:税法对其纳税人(缴费人)、征收范围、计税(费)依据、税(费)的计算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在税收筹划中一定要以税法规定为准绳,不能超越界线。由于“一税两费”的附加性,导致大多数方面还得对两大流转税进行策划(在其它税种总结中体现),现主要针对一税两费的优惠和减免规定入手:
准绳一: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免征城建税的权限归到国务院,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上升为法律后,按法律规定流程走,简化了原来的程序。
准绳二:国家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准绳三:2016年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注意:“缴纳义务人”包括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不超过规定销售额的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教育费附加。与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不同(不缴纳增值税,所以教育费附加为零,现已提高到月销售15万内,季度销售45万内免增值税)。
准绳四:2022年财税10号公告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的“六税两费”减按50%征收,享受其它优惠政策的可以叠加享受。其中就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准确计算“一税两费”的锦囊六句:它的计算是重点而非难点,主要是因为增值税、消费税计算正确后城建税才能计算准确!
句一:关键税率、基本公式得记忆,城建税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确定:市区的税率为7%,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建制傎的为1%;“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己确定。基本公式:应纳城建税税额费或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适用税率或计征比率。“两费”的计征比率3%--教育费附加,2%--地方教育附加。
句二:“只根据实缴的,不根据应缴的”,即:根据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依据,而不是应缴税额,实际缴纳的包含被税务机关查补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
句三:“随着增、消的减免而减免,查补而查补”,即:城建税随着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征、减征而同时免征、减征,随着增值税、消费税的查补而查补城建税。
句四:“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即:计税依据不包括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句五:“只根据税,不包括费”,即:计税依据不包括被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等。
句六:计税依据不包括期末留抵退还的增值税(企业已经交过享受退还的进项增值税额)。城建税升法后,出口免抵税额不再是计算城建税的依据(老税法规定要计算,出口免抵税额的概念与计算在增值税中总结)。
最后强调要遵守税局的征收管理:
“一税两费”的纳税环节就是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环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与增值税、消费税一致;纳税地点也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