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蚌埠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新闻发布会在蚌埠广播电视台举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将于年9月1日起施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契税由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是加强税制建设、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大成果,有利于提升税法遵从度,强化税收治理效能。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汪学伟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契税立法后的主要变化、注意事项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进行了解读。据了解,《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契税法》的制定践行了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和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在延续现行税制框架和征管模式的情况下,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法律法规变化以及征管工作实践,对部分机制进行了细化、完善和优化。
首先,《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有这样几项变化及注意事项。一是计税依据有变化。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随增值税、消费税同时征收,本质上属于一种附加税。年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80号)明确,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将这一减轻纳税人负担的规定上升为法律,充实了计税依据内容。
二是“纳税人所在地”授权地方确定。为不增加纳税人税负,《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平移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有关税率的规定,即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行政区域,实行差别税率:市区7%,县城、镇5%,其他地区1%。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三是为延续税收优惠政策留足空间。根据现行规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以单独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因此,《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实施后,国务院仍可以针对重点群体等制定减免税优惠。
四是“同征同管”覆盖所有征收场景。为规范征管,《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等税制要素。《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这一规定覆盖了所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场景,完善了税制要素,有利于提高征管效率,同时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五是纳税申报表实现合并。自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纳税人需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