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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3日讯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向广州市番禺药业有限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二稽罚〔〕号)。
决定书显示,广州市番禺药业有限公司存在主要违法事实如下:
(一)广州市番禺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货物,取得第三方深圳市鸣远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2份,金额共.20万元,税额共67.01万元,价税合计.21万元,货物名称为脱脂绷带、灭菌卫生口罩等。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进项税额67.01万元。造成当期少缴税款67.01万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69万元。
(二)广州市番禺药业有限公司年1月至年4月期间销售棉制品、美容护肤品等,通过现金收取款项共.92万元(含税),换算为不含税销售收入.40万元。单位取得上述款项未在账上记载,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造成少缴增值税82.52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78万元、企业所得税.88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条“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的规定,广州市番禺药业有限公司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抵扣税款,在账上不列收入的行为,是偷税行为。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广州市番禺药业有限公司处以少缴增值税.53万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74.77万元,处以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47万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23万元,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88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9.44万元。合计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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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艺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