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客户私信咨询了一个关于“用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还是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问题,起因是上游供货商月末发票用量原因做了无票申报,没有按要求给开具增值税专票进项万元左右,次月初给予开具,客户当月没有收到进项形成欠税。经过对相关税法的整理,将相关的涉税差异分享给大家!
文件依据
关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文件主要有以下两个: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关于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的相关文件主要有以下三个:
《关于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70号)规定:年对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
《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0号)规定:自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称留抵退税)制度。
根据以上相关文件,当纳税人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欠缴增值税而需要抵减的,可以选择由县(含)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办理抵欠,或当月按实际产生的应交增值税进行缴税,待收到进项发票,按规定6个月后办理留抵退税。
以上两种选择第一种方式不用动用现金,只要付出半个月的滞纳金;第二种方式纳税人要先支付本月没收到进项对应的税款,占用资金半年以上,需付出资金成本。本案例客户的金额是多万,可不是小数目。
真的是这样吗?我们看后续城建税及附加!
城建税及附加后续处理按照月末根据“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计提城建税及附加,并在次月的申报缴纳了城建税及附加,在办理抵减欠税的时候,能否申请返还这部分城建税及附加呢?
从理论上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和出口货物、劳务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免抵税额乘以税率计算。“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和“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对应的附加税应退还纳税人或在以后期间抵用。
但在实际处理上,以上两种方式由于文件依据的原因,对城建税及附加后续处理却有着巨大的差异。下面我们重点来说说这方面,如不小心可能要多付出或白白付出附加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由于当时涉及国地税两家税种原因,这两个文件都没有后续的附加税做相应的辅助政策,税务局在实际执行中内部的原则是:对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部分要求缴纳城建税及附加。就是说如果在上个月收到了进项,这笔附加税是可以不产生的,次月再收到,就白白的要缴纳12.5%的附加税。
《关于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70号)后,紧跟着出了《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80号),明确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这样就解决了“纳税人退回留抵税额后,后续产生的因留抵税额退还产生的应缴纳增值税,需要缴纳城建税等附加,如果纳税人没有申请留抵税额退还,则其对应的销项税额无需缴纳增值税,因此也就没有城建税等附加的缴纳,纳税人申请留抵税额退税退还,需要多缴纳对退还留底金额大约12.5%的城建税等附加“的问题。
通过对后续附加税的对比,选择当月缴纳后期再办理留抵税退税的政策要比留抵税额抵欠税的政策节省出12.5%的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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