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国有企业的“利改税”正式开始进行,与此相适应在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上,实施了按照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分别确定收支关系,逐级承包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承包的方法。但是,由于税制改革的迟缓,使这种改革受到影响。
财政改革如无新的进展,中央和地方财政都将恶化,为了打开具有活力的地方财政新局面,在广东、福建、海南取得成果的承包制又通过年在若干地区实行后,从年开始在全国铺开。在财政收入状况较好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享受与省和直辖市同等级待遇的城市,相当于日本的政令直定都市,财政收入的一定额度或一定比率上缴中央后,剩余部分自由使用。对财政收入状况不好的省、自治区,由中央给予一定的补助。
由于实行了这种财政承包制,搞活了地方经济,但中央财政的基础被削弱。各地方为扩大财源随便制定减免税条例,经济的地方主义化使产业政策向那些诸如烟、酒可获高收入的行业倾斜,助长了所谓“诸侯经济”地方各自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进行政策选择,对与其他地区的经济交流采取消极态度的地方主义倾向。在这种情况下,强调政企分离的同时,地方政府对所属企业的干预却是有增无减。这样的财政承包制弊大于利。所以,从年开始,在浙江、辽宁、新疆、天津、武汉、青岛、大连、沈阳、重庆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进行了“分税制”的试验,基于试验的结果,年开始在全国实施。
一、分税制的实施
分税制的实施经历了一个很艰难的过程。中央政府本准备在年开始实行“分税制”,但受到地方的反对而没能实现。到年才终于实施了。这种办法是按照以中央和地方各自享有的权利为基准,决定财政支出项目来规定各自必要的财政收入。所以,财政收入被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以及共享税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中央税包括海关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金融机构所得税等等。地方税包括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登记税、遗产和赠与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
共享税包括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资源税海洋石油资源税%上缴中央,其他资源税%归地方、证券交易税即印花税,中央和地方各50%。分税制的实施毕竟是由于中央政府财政状况恶化、权威失落而不得不做出的选择。现在地区间的差别扩大,地方的不满也在增加。为解决此问题,形成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建立坚实的财政基础是必要的。为此,准备将上述的区别设定调整为中央财政占60%左右的比率。但是,为避免来自地方的不满,实施了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其一,税收返还。为保证以年为基准测定的地方财政收入,实行了“税收返还”每年的消费税和增值税每增加1%返还0.3%。其二,特殊交付金。中央对地方的社会事业和经济建设项目拨款。比如,年广东省的财政收入是亿元,而支出是亿元,亿元是中央支出的。由于这种做法中央对地方的影响力有所增强是自然的了。
分税制的实施,可以说是建国以来一直在摸索的财政改革,现在总算达到了目的。今后的任务是如何使之形成全国统一的规范制度,并能落实。但是,如得到地方的理解就很难实现。而且,当前的做法有以下几个局限性给执行带来不良影响,所以必须慎重对待:1、“税收返还”反映了对地方既得利益的暖昧态度,因此是过渡性的。2、中央与地方的职权分担不明确。3、企业所得税与管理部门的关系使政企分离困难化。4、“税收返还”使纠正地方差别和调整产业结构的财政再分配职能受到制约。
要使分税制得到落实,地方经济的自主性是不可少的。在发达国家常见的体现地方分权的地方自治方法的讨论,在中国也必然会出现。分税制是中国实现地方自治制度的具有起步意义的重大改革,但由于地方自治涉及到政治改革问题,正式提到议事日程还需一定的时间。
二、税制改革
年以后,纠正了革命中极端简单化的税制,适应改革开放的税收体系的建立实施了。年9月,工商税制的设想明确之后迅速着手,但正式实施是年以后的事情。当时,工商税被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四种,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能源征收资源税,另外还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也被恢复。由于对国有企业实行了“利改税”,所得税与调节税开始实施。之后,经过若干次修改,税种已多达30个以上。
年开始的分税制,标志着税制改革前进了一步。在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税法统一、公平税赋、简化税制、权限合理分散”的原则,根据分税制,税种从32种简化到17种。改革本着以下内容向前推进。第一,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改革。由于对生产、批发、零售的各阶段征收增值税使全部征收额提高了二分之一。为调整消费结构,新设了消费税对奢侈品征税。为使营业税对各种服务业征税与增值税不致重复,征税范围也作了调整。同时,年以来一直开征的外国企业工商统一税被废止。
第二,所得税的改革也取得了重大进展。无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合资、合作与外国独资,一律征税33%.与此同时,取消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另外,外国人个人所得税、中国公民个人收入调节税、城市农村个体工商业者所得税统一为个人所得税。
第三,增设了土地增值税、证券交易税、遗产税等新税种。税制的完善在稳步进行,但在税务管理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最根本的是纳税意识差。在建立税收支撑国家财政体制方面,建立一个依法征税制度,并能得到普遍理解的“法制国家”是很有必要的。所以,在年公布施行的“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与“实施细则”中,强调了桂绝税务部门随便减免税、偷税漏税等现象。所以,以增强纳税意识为前提的税务管理能得到改善的话,预计可有相当大的效果。归根到底,“法制国家”体制的形成是关键。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地区间收入差别与财政政策在中国,中央如何控制指挥地方这个又老又新的问题经常被提起。地方有30多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建国以来,在民主集中制下,是靠发挥权威来指挥的。但是,改革开放后实施的分权制,使财政基础薄弱的中央政府对地方的影响力降低了,所谓“诸侯经济”的地方主义倾向抬头。因此,对地方应怎样控制管理,成了大问题。
地区间收入差别的扩大也与地方主义有关。具有传统工业基础的上海、北京、天津、辽宁以及在改革开放中快速发展的广东、江苏等沿海地区与内地的经济差距在进入90年代后进一步扩大了。可以说这与年实行财政承包制有关。在毛同志时代,以政治思想统一为前提,强有力的政府财政再分配是优先的,60年代开始直至70年代以“三线建设”在内地建设后方基地,而在经济上不合理的战略为代表的,在少数民族等经济落后地区由政府支出建设资金和财政补助金,以此来极力地抑制地区间的经济矛盾。国家计划部门有绝对的领导权来落实投资决定,与经济活动相关的资金儿乎全部要通过国家财政有计划地运用。
改革开放政策刺激了富裕地区,使地区间特别使沿海地区与内地的经济差距扩大了。对此,中央政府通过一般补助金、专用补助金、经济落后地区发展支援资金等国家财政手段,发挥再分配职能,抑制矛盾的再扩大。但是,由于这部分资金的数额年年扩大,给已经很薄弱的中央财政带来压力。因此,对财政支援方法制定了改过去“输血”型为“造血”型的方针。这样的转化更加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产业结构的雷同化,使经济差距又扩大了。
年3月,在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上决定的《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中,明确了产业布局政策,力图在使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继续发展的同时,积极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以缩小地区间的差距,对符合标准的建设项目在银行贷款和外资使用上优先。但没有考虑依靠中央财政的资金调节方式。年开始实施的“分税制”,使财政再分配政策保护先进地区既得权益,而没有发挥重视落后地区的作用。作为政府,目前好像还没有改善地区间收入差距的有效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