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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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增值税/所得税)退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由[you]省、自治区、直[zhi]辖市人民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xing]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cheng]镇[zhen]土地使用税[shui]、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jiao]育费附加、地方[fang]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xing]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hua]税、耕[geng]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ke]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xing]微利企业,是指从事非限[xian]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chao]过00万元、从业人[ren]数不超过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ji]度平均[jun]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nian]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duo]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xiao]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duo]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ji]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shen]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1日。
年之后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是如何规定?
一、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shui]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年第9号)第七条规定,自年4月1日至年12月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jin]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jian]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ti]供邮[you]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xiao]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de]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dong]产[chan]注释》(财税〔〕6号印发)执行。
年月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年4月至年月[yue]期[qi]间的销售[shou]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qi]的销售[shou]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年4月1日起[qi]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个[ge]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zheng]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ji]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bu]再调整,以[yi]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nian]度销售额计[ji]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ti]的加计抵减额,可在[zai]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纳税人应按[an]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xian]行[xing]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jian]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jian]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e]+当期计提[ti]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xia]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di]减加计[ji]抵减额全额从[cong]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qie]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di]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ling]。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jing]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lao]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wei]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xing]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shou]额
(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dong]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ji]抵减额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you]关规定处理。
(六)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di]减额,结余的加[jia]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本公告自年4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7号)规定:
(一)年10月1日至年12月[yue]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xiao]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an]照《销售服[fu]务、无形资[zi]产、不动产注释》(财税〔〕6号印发)执行。
年9月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年10月至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na]税人确定[ding]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yong],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四)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guan]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ce]的[de]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年第9号)等有[you]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zong]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1号)、《财政部税[shui]务总[zong]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年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bu]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shui]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jia]计抵减政策[ce],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1日[r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