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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8/25 16:45:00

政策解读

城建税法

9月1日即将实施

再来复习一下吧!

年8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那么,城建税法有哪些亮点?与暂行条例相比,又有什么变化?本期,将针对这部税收新法为大家进行全面解读,干货满满,不容错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注释:正式取消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中“营业税”的表述。“营改增”进展到现在,营业税已经逐渐淡出纳税人的视线,在本次立法中,也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和计税依据中有关“营业税”的相关表述彻底剔除。

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注释:明确有关增值税留抵退税涉及城建税的相关规定。为保证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有效落实,《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在本次立法中,将现行规定上升为法律进一步进行明确。

第三条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注释:从立法层次明确,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产生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注释:为不增加纳税人税负,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平移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有关税率的规定。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注释: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所适用的“纳税人所在地”概念。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以及行政区划的调整,“纳税人所在地”也随之发生变化,各地实际情况有所不同,无法在全国范围统一明确纳税人所在地。因此,纳税人需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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