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作为金融、会计行业的高端考试,税法是不容忽视的一环,闲话少缀,现将CPA税法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摘解、汇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依据
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法律规范,是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并于同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二、性质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一种附加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随增值税、消费税同时征收。
三、纳税义务人
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注;自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外商企业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7%;
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1%;
4.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所在的海上—1%;
注: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2)流动经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五、计税依据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2.纳税人违反增值税、消费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经济制裁,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3.纳税人在被查补增值税、消费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收取滞纳金、并处罚款。
4.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5.经国家税务局正式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计征范围。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七、税收优惠
1.免征或者减征增值税、消费税也同时免征或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因减免税而需进行增值税、消费税退库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时退库。
3.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4.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退(返)还。
5.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6.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八、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1.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地;
1.2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其生产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增值税—由油井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一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3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预缴增值税在预缴所在地缴纳;预缴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按机构所在地税率计算;
1.4流动经营无固定地点的—经营地按当地税率缴纳;
2.纳税期限
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