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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9/17 16: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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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目前正施行的《规定》发布于年12月3日。从此之后,“四小税”的会计处理应在“税金及附加”这一科目内进行,而不应再像之前那样在“管理费用”科目内进行。与此同时,《规定》还要求将原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这一要求表明,在对“四小税”进行列报时,其归属项目也由之前利润表中的“管理费用”项目改变为现在的“税金及附加”项目。

(一)“四小税”现行列报方式与之前的对比

按照《规定》颁布之前的会计制度,“四小税”应在“管理费用”科目内进行核算,这也直接决定了当时“四小税”在利润表中被纳入“管理费用”项目进行列报。然而,《规定》的发布不仅改变了“四小税”的会计处理方式,同时还使其在利润表中的列报方式也产生了变化。

《规定》中虽未就“四小税”是否被包含在利润表内的“税金及附加”项目中进行明确的文字表述,但《规定》对“四小税”的会计核算有明确规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以上表述说明“四小税”的核算是在“税金及附加”这一会计科目内进行的。

二、“四小税”现行列报方式对信息清晰程度影响分析

《规定》要求将“四小税”列报于利润表中的“税金及附加”项目。然而,若按照这一做法进行信息呈现,其中与费用有关的信息的清晰程度被削弱。

(一)利润表的内容及结构设计

利润表是提供企业经营状况方面信息的报表,因此在利润表中要反映出企业的收入取得情况和费用发生情况,并最终展示出企业的财务成果——利润。其次分析看利润表的结构设计。由于编制利润表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信息使用者获取信息的需要,因此设计利润表时就应考虑如何才能将信息尽可能清晰地加以呈现,以使信息使用者能更高效地利用和分析信息。目前所看到的利润表中将收入和费用都进行分类列示的做法,正是为了清晰呈现信息而采取的做法。

以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为例,它要求在编制利润表时,将其中的收入按收入获取的具体途径划分为“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等项目进行分类列示,而非通过笼统地仅设定“收入”这一个项目的方式来对收入予以列示。

显然,按照前一种做法列示收入,信息使用者可以对收入的来源有更清晰的了解。同样地,费用也非通过笼统地设定“费用”这一个项目的方式进行列示,而是按费用的具体用途划分为“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项目进行分类列示。费用的分类列示无疑也可以帮助信息使用者对费用发生的具体情况有更清晰的了解。

(二)按照《规定》编制利润表出现的问题——信息清晰程度下降

若按照《规定》发布之后的要求编制利润表,利润表中就会出现以下费用项目:“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其中的“营业成本”是单一属性的成本性费用项目,另外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也都是单一属性的费用项目,它们的费用属性为期间费用,剩下的“税金及附加”项目则是具有混合属性的费用项目,即其中既包含了成本性费用,也包含了期间费用。

对比《规定》发布前后的利润表不难发现,正是由于“税金及附加”项目是一个混合属性的费用项目,因此相较于《规定》发布前编制的利润表,按照《规定》编制的利润表中费用信息的清晰程度下降了。

结语利润作为企业发展的源动力,是信息使用者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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