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生产型出口企业有一个“免抵税额”的概念,
听说还要对此上交附加税费!
这是个什么东东?
大白菜会计学堂给你说说!
当期免抵税额是指当期免抵退税额(理论退税额)大于当期实际退税额的差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理论退税额)-当期实际退税额。
这种情况在什么情况下会产生呢,就是留抵金额小于当期免抵退税额的时候。
某生产企业9月申报期内,申报所属期为8月的出口收入万,退税率为13%,
当期免抵退税额=万*13%=13万,
但当期留抵金额只有10万,
这样企业最多只能退10万!
当期免抵退税额13万-实际退税额10万=3万
这3万就是不能退的“免抵税额”!
通俗地讲,免抵税额是指企业的期末留抵税额(实际退税额)小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所产生的差额。
企业同时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或其他应收款-增值税退税1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金)3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3万
对于生产企业的“免抵税额”,是要交附加税的!
政策依据是这个----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5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明确如下:
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本通知自年1月1日起执行。
如果不缴纳,会面临补交风险,比如---
但是大白菜以前听说上海不用交,牛!曾经就有一个上海公司披露过---
不过,现在对“免抵额”征收附加税费的争议没有了,对何时上缴是有分歧的,财税[]25号没有明确规定上缴的时间,导致很多企业经常忘记或拖延不缴纳该项附加税费。大白菜想问这些会计,你们是真忘记了还是故意忘记了
这不,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6号的公布,该问题解决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6号
一、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后的金额。
三、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同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第二条: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
所以对免抵额应同时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那如何申报呢?
接上例,纳税人应在10月申报期内,对9月申报并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税额3万元征收附加税费,同时该纳税人9月需要缴纳增值税7万元。
合计附加税费征收依据=3万免抵额+7万缴税额=10万
报表如下:
通过大白菜会计学堂以上的叙述,
同学,你知道免抵税额在什么时间点缴纳附加税费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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