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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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等相关政策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后的金额。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免抵税额-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留抵退税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
位于某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7%),年10月申报期,享受直接减免增值税优惠(不包含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下同)后申报缴纳增值税50万元,9月已核准增值税免抵税额10万元(其中涉及出口货物6万元,涉及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4万元),9月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额5万元,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
(50+6+4-5)7%=3.85(万元)
位于某县县城的乙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5%),年10月申报期,享受直接减免增值税优惠后申报缴纳增值税90万元,享受直接减免消费税优惠后申报缴纳消费税30万元,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
(90+30)5%=6(万元)
2.是否所有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都需要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答:不是。纳税人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不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位于某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7%),年10月申报期,申报缴纳增值税万元,其中50万元增值税是进口货物产生的,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
(-50)7%=3.5(万元)
3.增值税留抵退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中扣除有什么具体规则?
答:纳税人自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以后纳税申报期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增值税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此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增值税留抵退税额。
位于某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7%),年9月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万元。年10月申报期,申报缴纳增值税万元(其中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万元,按照简易计税方法20万元),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
(-)7%+%=1.4(万元)
年11月申报期,该企业申报缴纳增值税万元,均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产生的,该企业11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
(-)7%=7(万元)
4.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增值税、消费税如何实现同征同管?
答:在缴税环节,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同一缴纳地点、同一缴纳期限内,一并缴纳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也应当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因此,上述的代扣代缴,不含因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形。
在退税环节,因纳税人多缴发生的增值税、消费税退税,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但是,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另有规定”主要指在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等情形下,城市维护建设税可以给予免税的特殊规定,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号)规定,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位于某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7%),由于申报错误未享受优惠政策,年12月申报期,申请退还了多缴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共万元,同时当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万元,该企业12月应退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
7%=10.5(万元)
考虑到增值税、消费税立法工作正在推进中,为提前做好与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及其相关政策和征管规定衔接,《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还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等事项,比照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5.行政区划变更导致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变化,从何时起适用新税率?
答:行政区划变更的,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纳税人在变更完成当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新税率申报缴纳。
来源:湖南税务
原标题:《城市维护建设税法9月1日开始实施啦!快来跟着小湘一起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