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对“市区”的观点
张廷俊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已经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自年9月1日起施行。新法出台的目的是满足社会法治的需要,改进原有法律、法规的不足,做到有法可依,更好地规范人们的行为。但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难免存一定的不足。城建税法中的“市区”的范围就存在不同的理解。
城建税法第四条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新法条对“市区”没有规定具体的地域范围,是按行政区划、街道办范围、还是以繁荣程度为准划分。另外,国家也未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税务机关也无相应政策说明。查看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市区”作解释如下:这里称“市”是指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郊区的区域范围)。这里的“郊区”也是一个模糊的地域范围,没有一个确定的解释。因此,就出现两种不同的税率征收结果:
1、税务机关对地级市所属的各市中区,以行政区划为准(包括市区下辖的街道办、镇、行政乡),均按7%税率征税。
2、税务机关对地级市所属的各市中区,以行政区划为准上,下辖街道办范围内的纳税人按7%税率征税,镇政府范围内的企业按5%税率征各,行政乡及其他区域按1%的税率征税。
本人赞成第二种观点,下面以宜宾市下辖的原宜宾县所属的南岸街道、观音镇、凤仪乡三个行政机关为例,宜宾市下辖的宜宾县于年改为改为叙州区,其城税税率变更如列表如下:
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明确了税率适用范围。以行政区划为准,去掉含混不清的概念,更加直接明了。凡是街道办所属地域范围内的企业按7%,镇地域范围内的确按5%,行政乡地域范围内的按1%,就不会产生争议。
2、考虑了企业的情况。若按第一种观点企业会有意见,因其什么也未变动,税率突然提升,税负加重。特别是行政乡辖区内的企业,本来行政乡的基础条件就差,促使企业不愿到行政乡范围内投资,甚至搬离,使行政乡更加经济落后。
3、更加符合实际。政府设立街道办、镇、乡是根据人口总数、人口密谋、交通条件、经济指标等多因素划分。街道办的各项指标都要靠前、而行政乡各项指标都要靠后,镇则居于中间指标。若均按7%税率征税,乡镇肯定比不过街道办和镇的综合条件好,到行下乡范围内投资的企业就会更少,不利于乡的招商引资政策、就不利于脱贫和经济的平衡、更不利于国家的全面发展政策。若按第二种观点征税,更加考虑了他们之间的不同情况,更加符合中央共同发展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