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结束,根据汇算清缴数据,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为使纳税人能够更清晰地理解政策,更好地享受减免优惠,现对该政策予以介绍。
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年第10号)。为确保纳税人能够及时、准确、便利享受减免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年第3号)。
优惠政策
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如若已依法享受其他减税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
适用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万元。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办理方式
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要求,减轻纳税人报送资料负担,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特殊处理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退还。对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的,系统将在纳税人下次申报时,自动抵减同税费种的应纳税费款。
供稿:黄海鑫
原标题:《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政策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