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记者马娅长沙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于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帮助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及时掌握相关政策,我们就《契税法》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施行的相关问题对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刘明权进行了专访。
问:您能简要介绍一下《契税法》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的立法过程和意义吗?
答:年7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契税。《契税暂行条例》施行以来,契税运行平稳,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财力保障。年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年并入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专项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以及乡镇的维护建设。《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施行以来,为筹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加强城市维护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深化,自年起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已由预算统筹安排,不再指定专项用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完善税收法律制度,财政部、税务总局、司法部在《契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基础上,经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起草形成了《契税法(草案)》《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年8月11日,《契税法》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年9月1日起施行。《契税法》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的制定是深化税收制度改革,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举措,对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健全地方税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问:哪些人和哪些行为需要缴纳契税?
答:《契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契税法》规定缴纳契税。
《契税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契税法》规定征收契税。
问:契税的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契税法》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根据税法授权,《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规定,我省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需要说明的是,《契税法》立法,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了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无论是全国统一规定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幅度税率,还是我省具体规定的百分之四的比例税率,都与《契税法》施行以前的税率一致。
问:契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契税的优惠政策可以分为三类:
(一)《契税法》直接规定的减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契税法》授权国务院规定的减免税。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为贯彻落实《契税法》,年8月2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9号),对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予以了明确。其中,老百姓最为关心的个人购买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长沙市按照国务院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要求,继续实施“一城一策”有关契税政策。
(三)《契税法》授权地方规定的减免税。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免征或者减征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根据税法授权,《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规定:(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以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方式依法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调换、置换等值的部分,免征契税;以货币补偿方式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与货币补偿等值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等值部分的,应当按规定征收契税。(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没有超出原面积的,免征契税;超出原面积的部分,按照超出部分的价值征收契税。
问: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契税法》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表述上,《契税法》与原《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一致。
在申报纳税期限上,《契税法》与原《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有比较大的变化。《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契税法》则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也就是说,《契税法》施行后,纳税人可以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的任何一个时间点申报缴纳契税。
问:哪些人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问: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为贯彻落实《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年8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7号),对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予以了明确。
问: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在税率上的规定与原《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一致,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具体为:(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所在地是怎么规定的?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问:《契税法》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以来,湖南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税法顺利施行?
答:为确保税法顺利施行,我们从年年底就着手准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确保税法落实落地。一是深入开展调研测算。与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联合开展调研,经法定程序,明确了税法授权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事项。二是精细开展宣传培训。对内加强政策和征管培训,让税务干部熟知税收政策和征管流程变化,精准落实税法;对外加强宣传和辅导,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张贴海报、在报纸、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