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新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新城建税法”),均自年9月1日起施行。对此,我们就新颁布的新契税法及城建税法提供如下主要变化与解读:
一、新契税法的主要变化与解读
1、以法律形式明确了以作价投资、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新契税法征收契税。(此条款基本延续了原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2、契税的计税依据方面,对于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3、对于免征契税情形的列举,进行了以下调整:
(1)明确了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的情形,实务中需注意,如果非营利性机构将房屋用于出租等非列明用途的,则需进行准确划分,按规定计缴契税。
(2)以法律形式确定了3种免征契税的情形(契税法出台前,相关法规、解释也是属于不征税或免税的范围),包括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3)授权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权限。
对于现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7号)规定,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包括:企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业破产、政府主导的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等)涉及的免征契税政策是否继续有效,我们理解,从税法中性化原则考量,很可能继续给予免税优惠。建议持续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