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是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或个人需要缴纳的一个税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目的主要是补充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不足,推动地方政府进行建设和维护的积极性。所以城市维护建设税,所以城市维护建设税有税款专款专用、根据城镇规模实行差别税率、征税范围广泛的特点,而且城市维护建设税是附加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之和为计税依据。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免抵税额-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期末留抵退税额)×适用税率
其中,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为纳税人按照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直接减征或免征的税额,不包括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因为没有占用我国城镇资源。
纳税人违反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加收的滞纳金以及罚款不应包含在内,但稽查查补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需要包含在内。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注意口诀: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免抵要交。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实行的是地区差别比例税率,税率区别主要根据地区来划分,市区适用的税率为7%;县城、镇适用税率为5%;市区、县城、镇以外的地区,适用税率为1%。
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附加税的一种,目前申报表已经合并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无需再单独申报,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对于一般纳税人具体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其中对于无需缴纳消费税的企业而言,本期应纳税额=(增值税税额-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增值税免抵税额)×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