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城市更新项目,支付给拆迁户现金补偿款或按面积比例补偿房屋,涉及的相关税收如下
一:拆迁补偿款应缴纳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1)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受让土地使用权,应依法缴纳契税。契税的计税依据中,包括支付的拆迁补偿费。
实务中,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会忽略拆迁补偿款也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缴,而没有主动申报缴纳相关契税,近来年,多地税务机关加大了对该事项的检查力度,为避免相应的税务风险,企业应做好相应的契税自查工作,以避免相应的税务风险。
二:拆迁补偿款(现金部分)可以在增值税销售额前扣除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七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现金补偿,直接在销售额前扣除。拆迁还房,按照市场价视同销售,同时可以在销售额前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对于开发企业支付的物业补偿部分,实操中税务机关通常不允许参照类似现金补偿的增值税处理方式,补偿的房屋价值通常不允许在增值税销售额前扣除,这对房企增值税负影响较大,期待政策进一步明确。
三:拆迁补偿款可以在土增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六条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规定:
(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
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三)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因此,现金补偿可以计入拆迁补偿费,直接在土增税、所得税前扣除;拆迁还房,确认收入的同时,允许计入拆迁补偿费,在土增税、所得税前扣除,另拆迁还房对应的建造成本也可以在土增税、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