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与诸多税种有着密切的联系,小税种也有大智慧,下面让我们来看看两教附都有哪些减免政策吧~
01
自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12号)
02
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幅度减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按规定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13号)
03
自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46号)
今年还有这些新规可以减免!
01
年1月1日-年12月31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的,允许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8号)
《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80号)
02
年1月1日-年12月31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8号)
03
年1月1日-年12月31日,一是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随增值税免征同时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二是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随增值税免征同时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8号)
《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50号)
以纳税人甲为例:
该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年6月核准增值税留抵退税额元,7月申报缴纳所属6月增值税元,且为按一般计税方式。
则该纳税人当期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依据中允许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额,当期纳税人甲两教附应纳费额为:
(-)*(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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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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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税融媒
稿件来源
保税区局杨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