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南京日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及《江宁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批准,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对下列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挂牌出让,地块范围内原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就有关出让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二、出让价格
三、出让条件
本次出让地块所涉及地下空间使用权设立及其各项规划管控要求的出具,均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中相应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58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党组关于严格执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规定进一步加强监管监督工作的意见》(苏自然资党组发()94)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有关规定。
NO.江宁GY05:(1)该地块为自用型科技研发用地,受让方不得销售、不得转让和分割抵押。(2)竞得人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与江宁区人民政府、南京江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并接受南京江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全程监管。
具体出让条件详见地块挂牌出让文件。
四、土地交付条件
土地交付条件:净地出让,即地块范围内房屋及建、构筑物拆至室内地坪,其余维持自然现状。出让范围内杆(高压)管线等由受让人自行处置。外部条件(道路、水、电、气等)均以现状为准。
五、竞买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参加竞买。可以独立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联合竞买的联合体各方须同时具备地块竞买条件。
(二)竞得人所持股份大于50%的前提下,可就该地块开发成立项目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受让人如需变更受让主体为项目公司的,应在报名时提出申请,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出让人可以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出让公告或公开出让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竞价时间
(一)南京市江宁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实施网上交易。有意竞买人可于年7月15日至年8月3日起登录网上交易系统按要求下载挂牌出让文件。竞买人请携带相关资料至江宁区双龙大道号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室进行审核。
(二)有意竞买人请于年8月4日至年8月14日10:00(报名截止时间),在工作日9:00至18:00期间可登录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网站“江宁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备案、报名、报价,自由报价截止时间到年8月15日10:00,竞买人均可报价一次。
(三)同一出让地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且已有有效报价的,转入网上限时竞价,限时竞价时间为年8月15日10:00开始,以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各地块限时竞价开始时间分别为:
七、竞得人确定
在挂牌时间截止(年8月15日10:00)时,地块无人报名,地块流标;地块只有一家竞买人报名,并有不低于起始价的有效报价,该地块在挂牌时间截止时即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竞买同一地块,竞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八、成交手续
竞得人竞买成功后,须在网上交易系统下载“江宁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竞得通知书”,持“竞得通知书”及报名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与出让人办理成交确认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九、其他
(一)竞买人应认真阅读地块公开出让文件,全面了解地块情况及出让要求,如需进一步了解地块报名、竞价等情况可通过电话咨询。
(二)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由南京市江宁区土地矿产市场管理中心具体承办。
(三)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对本《公告》有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