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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4/16 1: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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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村干部批宅基地怎么说话:村干部最有可能地回复为:先分户籍,再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政府审核批准;年9月1日起施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审批宅基地的具体条件。其中,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为最重要的条件之一,乡(镇)人民政府等审核批准为程序性要件。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

与宅基地审批有重要关系的概念

与宅基地审批有重要关系的概念大体包括以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永久基本农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的户等,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多数人可能认为,村民委员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三个层次所有,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和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为村民自治组织,对土地并没有所有权;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作广义理解,村民小组也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形式之一。

第二、农村村民的户。多数人认为农村仅有一个户籍意义上的户,例如,以户籍确定农村村民身份的不在少数行政实践等;根据《户口登记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共有三个户,分别为户口管理上的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宅基地上的户。农村村民三个户的确定不同的法律。

第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多数农村住宅被强制拆迁的理由为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前提条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在村庄规划范围内住宅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需要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永久基本农田。一般而言,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为划分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条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由此可见,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用地,没有永久基本农田。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作广义理解

重要概念混合使用的后果

将三个层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混同为仅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后果为: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审核,村民委员会为核心审核组织。村民小组为我国农村普遍设立的组织,村民小组没有决定权,村民申请宅基地困难。

将农村村民的三个户视为户籍意义上的户,村民申请宅基地可能陷入先有那个户的问题,村民,村民申请宅基地困难。

行政实践认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需要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最有可能的是为了拆迁便利,例如,村民在原宅基地上新建、扩建可能被强制拆除等。

行政实践认为村庄规划内有永久基本农田,村民申请宅基地基本不可能,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内容

年9月1日前,审批宅基地的条件散见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宅基地审批行政实践,对条件有多种理解;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综合不同的法律、法规规定,集中规定了审批宅基地的条件。但多数人对实体条件与程序条件还有不同的理解,现分述如下:

审批宅基地的实体条件:宅基地审批实体条件主要有三,以户为单位、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及宅基地通过的组织。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以户为单位的户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决定户,而不是以户籍上的户确定。

人们可能要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为何没有规定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其原因为:村民小组广泛设立,而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较为罕见。由此可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最大限度保障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

宅基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由国务院批准,由最基层的人民政府层报至国务院可以评价为不现实,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不予以审核;宅基地占用耕地,其审批权限为县级人民政府(详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层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通过的组织为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其中对应的关系为: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的,由该组织的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向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的,由村民小组的村民集体讨论通过。

审批宅基地的程序条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为程序性条件。由于《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宅基地没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县级人民政府有批准的义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内

村干部对审批宅基地应当回复的内容

村干部为联系农村村民最为重要的人员之一,村干部对于宅基地审批程序的回复法律的实施。当村民向村干部询问时,村干部应当回复如下:

第一、村民未达到完全民事责任能力,村干部应当告知村民,该村民可能还不能评价为《土地管理法》上的一户;相反,村民达到完全民事责任能力,村干部告知村民要以提出宅基地申请。

第二、村干部如实告知村民永久基本农田的范围,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小组存在的事实,由村民选择被申请人的主体。即,仅有村民小组的,村民既可以向村小组织,也可以向村民委员会申请。

第三、村民会议通过宅基地使用方案,并公布没有异议后,村民委员会的村干部应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对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建议: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村民会议可以将每年讨论宅基地使用列入会议的议程;根据男女平等原则,农村妇女宅基地也应当列入会议的议程。

通过前述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农村村民一户两个儿子,或者一户二个女儿,抑或一户一男一女,甚至一户仅有独生子女,不分男女,均可依法申请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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