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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4/29 22:02:00

上海: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上海城市文化经历了三次大融合,具有独特的历史底蕴。

第一次文化大融合是自多年前以来,在中国南北文化交流基础上形成了江南文化。

第二次文化大融合是在年开埠之后,与欧美文明融合形成了"海派文化”。

第三次文化大融合是在改革开放以来,形成了"海纳百川、追求卓越、开明睿智、大气谦和”的城市精神。

三次文化大融合积淀形成了广为市民所接受的"开放、规则、精致、时尚”的城市文化内涵,并留存了中共一大会址、外滩、老城厢、人民广场等丰富的历史文化空间和包括戏曲、民谣、民冋传说、手工技艺、节庆庙会等形态繁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上海是我国近现代历史文化遗产最丰富的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年被国务院正式公布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加强城乡历史环境整体保护

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更加注重对城市遗产的整体性保护,加强对历史城区空间与风貌的整体管控,完善历史城镇与村落的规划控制与引导,完整展现不同历史时期发展积淀形成的城市空间脉络。按照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要求,加强江南水乡古镇、外滩建筑群、老城厢、石库门里弄住宅、工业遗产等保护,深度挖掘文化遗产内涵,加强对青龙镇等古代海上丝绸之路相关遗址的考古发掘、保护与研究,积极申报世界文化遗产,至年,世界文化遗产数量力争不少于2处。

历史城区、历史城镇、历史村落

历史城区是在年城市历史建成区的基础上,增加黄浦江、苏州河沿线风貌景观保护管控范围,以及紧邻历史建成区的特色风貌区域。

历史城镇是建筑遗产比较集中、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和纪念意义、或能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上海地域特色的镇,包括中国历史文化名镇、上海市历史文化名镇和风貌特色镇。

历史村落是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上海地域特色的村,包括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和风貌特色村。

历史城镇一览表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

历史村落一览表

1、加强对历史城区的整体保护

全面保护历史城区的整体历史环境与空间肌理格局,保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传统风貌的完整性和街区生活功能的延续性,重点整合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道路、风貌保护街坊等各类要素。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推进城市更新和环境提升。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在城市肌理、空间格局、建筑体量、高度、色彩、风格等方面与周边风貌相协调。以最严格的方式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城市肌理、空间布局、街巷尺度、绿化、文物与优秀历史建筑等真实的历史信息,保持城市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

2、积极保护历史城镇与历史村落

历史城镇、历史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应重点保护历史建筑的高度、体量、外观及色彩,保护历史街巷、河道的走向、尺度、地面铺装及沿线建筑风貌。除必要的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应当与镇(村)的整体风貌相协调,新建建筑高度原则上控制在4层以下。

历史城镇、历史村落应注重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的保护,保护古树、古桥、古井及传统路面铺装等历史要素。积极抢救保护古民居、古寺庙、老教堂等历史建筑,对确实难以挽救的一些破损历史建筑,要注意保存其残存的有历史价值或艺术价值的构件。改善镇、村居住环境和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协调好旅游开发与风貌保护的关系。

3、开展抢救性保护

在城市更新和城中村改造过程中采取多种手段开展抢救性保护工作,对列入改造的地区,优先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和评价工作,遴选甄别优秀历史文化资源。建立文物、优秀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资源快速认定程序,完善房屋征收操作办法,优化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尽最大努力保留保护濒临消失的城市记忆。

二、拓展历史文化保护对象

上海历史文化保护对象现状概况

上海已划定44个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总用地面积41平方公里。

上海已划定条风貌保护道路(街巷),84条风貌保护河道。

上海市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9处、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处,优秀历史建筑5批共处。

上海已公布5批、10大类、余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着重体现海派文化的昆曲、沪剧等传统戏剧,滑稽戏、海派木偶戏、浦东说书等曲艺,海派面塑艺术、海派剪纸艺术等民间美术和豫园灯会、龙华庙会、罗店龙船等民俗,以及体现本地民俗文化的江南丝竹、青浦田山歌等民间音乐。

拓展深化历史文化保护内涵,丰富保护类型,增加保护对象数量与规模,强化成片风貌保护,完善历史文化保护要素体系。重点强化革命遗址、近代建筑、工业遗产和名人旧居的专项保护,集中展现上海城市历史发展脉络以及多元交融的文化特征。

1、增加风貌保护街坊、风貌河道等保护类型

划定风貌保护街坊,延续街道界面和空间特色,保持既有道路宽度、线型、尺度,梳理人行空间,细化交通组织,塑造宜人环境和优美景观。保护与城乡生活紧密联系的水系网络,将沿线有一定数量历史建筑、历史上长期作为城镇生活和交通以及贸易生命线并具有景观价值的河道划定为风貌保护河道。保护河道水体面积和水体生态环境,管控两侧建筑风貌和景观。

2、增补文物和历史建筑保护数量

根据地下、水下文物的考古调查,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或水下文物保护区,完善广富林、福泉山、青龙镇等大遗址保护要求,以及长江口水域水下文物保护要求。增补里弄住宅、工业遗产、工人新村、传统校园、历史公园等文物和各类历史建筑,依据不同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现状完好程度、城市空间类型和环境特征,根据分级分类的原则依法实施保护。对优秀历史建筑以外风貌有明显特色的历史建筑进行评估,划定保留历史建筑。保留历史建筑不得拆除,应当予以维修和再利用,并适时评估纳入优秀历史建筑名录。

风貌一般但对于保护地区整体风貌格局和特征有重要作用的历史建筑、50年以上的现状建筑,不得擅自拆除。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拆除的,应当保留有特色的建筑立面、构件及其他风貌要素。

3、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加强保护代表上海地方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历史记忆、社会生活等非物质要素。保护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展示空间。延续历史地名和路名,传承地区历史文化内涵,体现城市演变历程,增加居民归属感。

三、创新历史文化保护机制

以文化遗产价值类型、保护等级与遗产保存状态为依据,定期增补保护对象,积极开展活化利用,建立分级分类保护利用机制和抢救性保护管理机制,切实完善科学合理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价值可持续保护机制。

1、建立保护对象常态化增补机制

历史资源象征着城市的文化资本,定期开展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建立保护对象的预备名录,制定抢救性保护和先予保护的机制。在评估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定期增补不可移动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道路(街巷)、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保护对象,适时拓展和更新各级保护范围。

2、完善分级分类保护利用机制

根据保护对象的功能特征、所处空间和保护利用方式的差异,以价值评估为基础,实施分级分类保护管理。细化保护技术管理规定,深化城市设计研究,在保护范围、保护规模、保护手段、功能利用等方面制定差异化的控制要求和保护策略。突出抢救性保护控制和远期综合保护利用相结合,逐步形成重点突出、时序合理的长远保护机制。

3、加强历史资源活化利用

合理引导历史资源的使用功能及利用方式,在保护优先前提下,以可持续的方式对历史资源进行活化利用,使其更具生命力。鼓励石库门里弄住宅、名镇、名村等保持原生态功能;以文化为导向利用其它历史资源,鼓励工业遗产等作为文化创意空间利用。鼓励历史文化遗产向公众开放,鼓励利用历史文化遗产向公众提供教育及公共文化服务,鼓励采用多种技术方法提升历史文化遗产的展示利用水平。制定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机制,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打破产权壁垒,最大程度吸纳民间资金投入,坚持跨界合作、多方参与。

4、完善历史保护的政策配套与支撑

建立健全与上海国际文化大都市相匹配的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创新完善保护制度和机制。建立由政府、居民、开发商和社会力量等共同参与保护利用的平台和机制。设立保护专项资金,大幅度提高全市公共预算中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支出比例。拓展灵活多元的保护资金来源,吸引民间资本参与保护。鼓励保护与更新相结合,探索在规划管理、产权归属等方面的政策创新。建立对违反历史保护法规的建设和拆除行为进行监督执法和惩罚的机制。以历史风貌保护工作为基础,建立全市统一的开发权转移平台和保护补偿机制。完善历史文化保护的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加强优秀历史建筑与文物保护单位管理的衔接与协同,强化部门合作、专家领衔的工作组织机制。城市有机更新以及产业基地、产业社区规划中,应当严格依法保护各类历史文化遗产。编制交通、市政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衔接,各类道路、轨道、管线、设施站点的设置应当严格遵循历史文化保护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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