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评估调整生态保护红线
优化生态保护总体格局,实现应划尽划
将生态保护极重要、极敏感区域优先补充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充分衔接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整合优化后的自然保护地范围应纳入生态保护红线。
原有生态保护红线确需划出的,应确保生态保护红线总体格局和规模基本稳定,确保调整前后的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功能和价值得到优化和提升;严格控制原有生态保护红线大规模、整体性划出。
协调处理永久基本农田矛盾图斑
生态保护红线与永久基本农田交叉重叠的,原则上优先划定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退出后,实地可保留为耕地,并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执行。
若永久基本农田质量较好、集中程度较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集中连片优质永久基本农田保留,调整生态保护红线。
分类协调其他人为活动矛盾冲突
对保留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的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应遵循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对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其他人为活动,应通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责令其有序退出或划出。
科学优化海洋生态保护红线
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将海洋空间划分为海洋生态空间和海洋开发利用空间,海洋生态空间内划定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开展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科学评估调整。
将评价为生态保护极重要的区域、部分生态保护重要但无矛盾冲突的区域,以及目前虽不能确定但具有潜在生态价值的区域,划入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并对陆海管控不一致的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进行调整优化,按要求进行人为活动矛盾冲突处理。
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开展勘界定标并实行分级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从严核实优化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
统筹补划永久基本农田
因核查整改划出的永久基本农田和因列入生态保护红线而退出的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应在县级行政区域内进行同步补划,确实无法在县域内补划的,可申请市域统筹。
开展综合评价,划定永久基本农田
对现状耕地及现状永久基本农田布局集中度、质量、粮食作物种植、土壤污染等情况以及耕地后备资源、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等布局开展评价,依据国家和省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划定工作,并按照规划分区管控和用途管制的要求,层层落实划定永久基本农田。
严控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必须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严控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永久基本农田质量评价监测制度、动态监管制度和考核激励制度,确保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质量提升、布局稳定。
集约适度划定城镇开发边界
合理确定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
结合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划定,以城镇开发建设现状为基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确定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并按照集约适度、绿色发展要求,科学规划城镇总体空间格局,确定城镇集中建设区规模,同时综合考虑一定比例的弹性发展区、特别用途区等,合理确定城镇开发边界。
分级划定城镇开发边界
在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分级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其中,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市级中心城市的城镇开发边界,划示市域内其他重点城市的城镇开发边界。
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市级规划划示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划定县域内各城镇的开发边界,并通过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落实坐标界线。
保障城镇开发边界划定质量
在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应当将规划期内可进行城镇发展的区域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并确保集中连片、形态合理。城镇开发边界应当避让重要生态功能,不占或少占永久基本农田。
为完善城镇功能,提升人居环境品质,在保证生态功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的前提下,可将与城镇关系密切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地域空间划入城镇开发边界。
加强城镇开发边界管控
城镇开发边界一经划定,规划期内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等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报国土空间规划原审批机关审批。
三条控制线全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管信息系统”,实行统一监测监管,在规划编制中统一强化管控要求和用途管制规则并纳入平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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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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