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最新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件,武安市旭锐洗煤厂因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被处罚。
该文号为“冀邯税二稽罚〔〕5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件显示,武安市旭锐洗煤厂的处罚事由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该单位上述少缴税款.79元(其中,年7月增值税.9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8元;年8月增值税.6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6元;年12月增值税.0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07元;年10月增值税.6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7元)的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92元。详细内容如下: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