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京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草案)》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根据两部税法草案的说明,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完善税收法律制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司法部起草形成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和契税法草案。两部税法草案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内容作了必要调整。
与暂行条例相比,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维持现行征税范围、税率不变,明确了计税依据和税收减免内容,规定了应纳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可以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额乘以税率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与暂行条例相比,契税法草案维持现行税率不变;拓展了税收减免范围,将现行有关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上升为法律;调整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申报期限。
契税法草案规定,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济;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等情形,免征契税。同时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其他情形;地方政府可以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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