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王樊)报道:9月6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于近日联合印发《关于确定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另外,《通知》对预缴增值税、生产企业出口增值税免抵税额的两种特殊情形作了特别说明。其中,对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预缴地;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其机构所在地;经税务机关依法核准增值税免抵税额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