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篇
环境保护税
交不交环境保护税?
1.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不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暂免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3.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是法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限于工业噪声)。
4.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5.减税政策
(1)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交多少环境保护税?
1.基本规定
表6-15
2.使用哪方数据?
(1)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3)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4)不能按上述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怎么交环境保护税?
1.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而非环保部门)依法征收。
2.环保机关与税务机关的信息互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4.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5.纳税期限
(1)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2)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3)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烟叶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1.纳税人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含外籍个人)。
(2)城市维护建设税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税率
(1)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共两档,具体为:
①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②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的,税率为5%。
(2)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3)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3.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而非应当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及出口货物、劳务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免抵税额。
4.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出口货物、劳务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免抵税额)×适用税率
(2)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5.税收优惠
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增值税、消费税的一种附加税,原则上不单独规定税收减免条款。如果税法规定减免增值税、消费税,也就相应地减免了城市维护建设税。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规定主要有:
(1)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及因优惠政策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6.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当日。
②城市维护建设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当日。
(2)纳税地点
①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地点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②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③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其纳税地点为代扣代收地。
④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增值税、消费税在经营地纳税。
(3)纳税期限
①城市维护建设税按月或者按季计征;不能按固定期限计征的,可以按次计征。
②实行按月或按季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教育费附加
1.纳税人: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2.计征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之和。
3.征收比率:3%。
4.计算公式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3%
5.“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但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烟叶税
1.烟叶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
2.烟叶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
3.烟叶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年调整)
4.烟叶税的应纳税额=烟叶价款总额×税率=烟叶收购价款×(1+10%)×20%
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其中,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
某卷烟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10月份收购烟叶一批,合法收购凭证上注明烟叶收购价款为50万元;该卷烟厂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比例向烟叶生产者支付了价外补贴,并与烟叶收购价款在同一收购凭证上分别注明。
该卷烟厂收购该批烟叶应缴纳的烟叶税=50×(1+10%)×20%=11(万元)
5.烟叶税在烟叶收购环节征收。
6.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日;具体指纳税人向烟叶销售者付讫收购烟叶款项或者开具收购烟叶凭证的当日。
7.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年调整)
8.对依法查处没收的违法收购的烟叶,由收购罚没烟叶的单位(而非罚没单位)按照购买金额计算缴纳烟叶税。
9.纳税人收购烟叶,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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