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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公告年第5号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继续加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推广使用力度。经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jin]一步扩大安徽省纳税人可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的开票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gong]告如下:
一、自年11月7日起,安徽省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zi]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zeng]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piao]”字[zi]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二、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fa]票[piao]服务平[ping]台开[kai]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jiang]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区、市)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安徽省纳税[shui]人可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开具[ju]的发票。
三、全电发票试点的其它事项仍按照《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wu]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zi]化[hua]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gong]告》(年[nian]第[di]1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年11月7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关于《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前期税务[wu]总局会同财政部出台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税费政策。按照原定缓缴政策,从今年8月起至明年1月,税费缓缴期[qi]限陆续到期。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jue]策部署,继续助[zhu]企纾困解难,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制[zhi]发了《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huan]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年第17号,以下简称《公告》),明[ming]确自[zi]年9月1日起,按照《税务总局?财[cai]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zhong]小微企业延缓缴纳[na]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gao]》(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fei]%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huan]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一、《公告》规定的继续延缓缴纳的税费具体包括哪些?
本《公告》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年11月、12月,年2月、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zhe]年第四季度,年第[di]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de]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申请普票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由于所属期为年10月和年[nian]1月的税费缓缴期限[xian]已到期[qi],纳税人按规定应在年8月缴[zhuo]纳入库,不适用本《公告》。
所属期为年8月(或按季缴纳的[de]第三[san]季度)及以后期[qi]间发生的税费,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
二、《公告》规定的继续延缓缴纳的税费应当在何时[shi]缴纳入库?
所属期是年11月、12月(包括按季缴纳的年第四季度税费)缓缴税费[fei]在延长9个月的[de]基础上继[ji]续延长4个月(合[he]计延长1个月[yue]),分别在年1月、2月入库。
所[suo]属期是年2月、月(包括按季缴纳的年第一季度税费)、4月[yue]、5月、6月(包括年第二季度税费)的缓缴税费在延长6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0个月),分别在年1月至年5月入库。